熊丙奇利用三位新闻媒体记者侈谈培训机构政府指导价


 熊丙奇利用三位新闻媒体记者侈谈培训机构政府指导价

 

【欢迎广大网友收藏,充分利用博客论坛贴吧客户端广泛转发,踊跃参与辩论讨论】

 

20175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1):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各级国家机关要充分认识普法责任制在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建立普法责任制摆上重要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普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人员、经费、物质保障,为普法工作开展创造条件。要把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机关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推动本部门普法责任制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上级国家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工作指导,确保普法工作取得实效。对于综合性法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增强法治宣传社会整体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价格管理明显不属于教育范畴。培训机构政府指导价明显不属于教育范畴。

上海新闻评论个体户熊丙奇利用新闻媒体记者侈谈培训机构政府指导价。嘴大还是脸大?

举证如下:(暂举3例)

1

2021123日,成都商报教育报道(记者沙西雪儿)《最低5元一节课!专家:培训指导价不是越低越好》:专家看法:政府指导价不是越低越好 不能偏离基本市场规律指导价是不是越低越好?什么样的标准,才叫合理呢?家长们的焦虑又如何消除呢?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认为,机构“天价”收费需要遏制,但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制定必须要尊重市场规律,“价格绝对不是越低越好”,要结合机构的经营成本、市场对培训的需求、当地的消费水平确定。。同时,熊丙奇表示,科学、合理确定政府指导价,对于引导学科类培训机构“营改非”也很重要。“学科类培训机构营改非之后,已经没有资本化运作,需要治理的就是以前说的天价收费的问题,因此,政府指导定价只要能遏制天价收费,就已经达到目标。如果指导价太低,会让很多学科类培训机构放弃营转非,或是选择退出。”在熊丙奇看来,机构全部退出,并不是好事。因为,来自用户端的培训需求,是客观存在的,是有现实必要性的。“如果家长的培训需求无法通过合法的机构满足,这部分需求就会转到地下,这会导致监管更难。”此外,即使机构成功“营转非”后,过低的政府指导价也会引发一些问题。“比如说,机构为了维持生存,可能会想办法延长开班时间,如从下午1600就开班,直到晚上2030结束。这也是违背监管初衷的。”同时,熊丙奇认为,按照各地征求意见提出的政府指导定价标准,一对一学科培训,或者一对三学科培训,都很难继续进行。“如果家长希望机构提供一对一服务,很可能会签订阴阳合同,合同按政府指导定价签,另外再给机构一笔费用,补上'市场差额’。这可能就会引发一些纠纷,反而带来新的监管难题。”

https://www.163.com/dy/article/GQGT3O8C0552ES0E.html

读完以上文字,给读者的初步印象是:上海新闻评论个体户熊丙奇利用新闻媒体记者侈谈培训机构政府指导价。

2

202215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从7元到80元:教培政府指导价划线,驱逐暴利还是陷入生存危机?》: “如果能够遏制校外培训天价收费,遏制资本过度逐利,我认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目标就实现了。”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说。“如果政府指导价过低,导致机构因为难以生存而转型或退出,那么家长就会寻找地下辅导来满足需求。”熊丙奇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他认为,要解决培训机构正常经营这一问题,选择无非有二:一是按培训机构的经营成本、市场需求情况,确定合理的政府定价;二是在目前的政府指导定价基础上,给予机构适当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支持。“目前看来,最合适的方式就是制定合理的收费定价,综合考虑机构的平均经营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的消费水平。目前的政府指导价其实是不太合理的。”熊丙奇说。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1116697986801421&wfr=spider&for=pc

读完以上文字,给读者的初步印象是:上海新闻评论个体户熊丙奇利用新闻媒体记者侈谈培训机构政府指导价。

3

2022218日,《南方都市报》(记者叶斯茗 实习生 王一帆)《全国“双减”试点九市出台校外培训政府指导价 谁最低,谁最高?》:有专家指,政府指导价的出台主要目的是指导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经营,减少漫天要价、天价收费现象,但指导价并非越低越好。

专家 指导价不是越低越好

学科类校外培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前,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退费难、乱收费”等现象屡禁不止,虽然早有“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的规定,但不少培训机构依然采用按年收费或者更长周期的收费模式,以此来避免学员流失,并从预付费中获得额外收入。但学科培训降价之后,教学质量如何保障?机构如何维持?这成了大众关注的焦点。 “政府出台指导价,主要目的是指导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经营,减少漫天要价,天价收费现象。”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认为,政府指导定价标准,应该结合机构的经营成本、市场对培训的需求、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但从目前公布的各市的政府指导定价标准来看,明显是低于市场价格。在熊丙奇看来,大部分学科类培训机构都选择退出,不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这当然会使校外培训机构大量减少,但这并不意味着就达到了“双减”的目标。考虑到受教育者有差异化的教育培训需求,“双减”并没有关停校外学科培训机构,允许少数非营利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存在,“如果家长的培训需求无法通过合法的机构满足,这部分需求就会转到地下,这会导致监管更难。”即使机构成功“营转非”后,过低的政府指导价也会引发一些问题,按照各地征求意见提出的政府指导定价标准,一对一学科培训,或者一对三学科培训,都很难继续进行。非营利性机构为生存,或会出现违规经营的行为。熊丙奇指,如家长需要机构提供11学科培训服务,但机构因价格低不提供,家长就可能和机构签订“阴阳合同”,公开的合同按政府指导定价,私下再补给机构一定费用,从而带来新的监管难题。

http://epaper.oeeee.com/epaper/G/html/2022-01/18/content_1383.htm

https://www.sohu.com/a/517105361_161795?tc_tab=s_news&block=s_news&index=s_3&t=1642385913933

读完以上文字,给读者的初步印象是:上海新闻评论个体户熊丙奇利用新闻媒体记者侈谈培训机构政府指导价。

 

上海新闻评论个体户熊丙奇根据什么评价政府指导价的合理与不合理?信口开河,胡诌八咧。

《百度百科》介绍,法律解释权:只有享有法律解释权的机关所作出的法律解释才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国,享有法律解释权的机关有:(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

上海新闻评论个体户熊丙奇是上海交通大学淘汰的不称职的职员(或许不是双开),不排除长期不缴纳党费而自动脱党,政治上不可靠不可信不可用,没有资格解读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上海新闻评论个体户熊丙奇利用新闻媒体记者侈谈培训机构政府指导价是对价格法的亵渎。是无法无天的丑陋表演。

个别媒体让上海新闻评论个体户熊丙奇解读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是粗心大意还是愚昧无知。

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白岩松说过,传媒原本应该具有五种功能:解闷、解惑、解气、解密、解决。解闷需要娱乐,解惑需要知识,解气需要分寸,解密需要勤奋和时代进步,解决需要影响力和耐心。如果传媒只剩下解闷,时间长了,观众就该去解手了。

个别媒体长期大量发表上海新闻评论个体户熊丙奇的言论,读者想解手吗?不要抱怨公共卫生间设置不足。

 

以上内容,约****

收集整理:黑龙江省大庆市退休老汉 商江

E-mail:[email protected]

E-mail:[email protected]

QQ:3391607971

手机:13624660933

中国互联网协会ICP05006316-2 互联网真实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码:10005616

动态IP:亚太地区43.224.213.110  中国106.39.248.110 黑龙江111.40.52.110 大庆60.218.21.110

本人没有全日制大学文凭,没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是著名专家学者。并非“举世皆浊我独清,众人皆醉我独醒”。年过花甲不知天命。老朽愚钝幼稚可笑。独特方式报效国家服务人民。学识水平和艺术造诣有限。杀鸡不用刀,水平比猴高。禁虚止假,抑狂制癫。常引用网络文字资料,发表文章不是为了得稿酬。“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不当之处望业内专家教授海涵。

 

【参考资料】

20071125,《东方早报》《熊丙奇:错到最后,就能功德圆满》:需要劝诫当事人的是,不要低估了大众对基本常识、正确程序、法律知识的认识与掌握,在科学发展观和建设法治国家已成国人上下共识的大背景下,还是早一点回到基本常识、正确程序与法律框架中为好。

https://news.sina.com.cn/pl/2007-11-25/0917143821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