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面向多元利益相关方的风险观
作者:俞勇 来源: 中国金融杂志
7月3日,《经济日报》刊发了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的文章《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深化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首要任务。2016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上明确支持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和中小企业融资高级原则。为了深化对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的理解和认识,本刊编辑部策划“持续完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专题,约请人民银行和监管机构领导以及专家学者多角度、全方位对如何完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进行深入分析。
近期监管层频频强调要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这既是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也是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需要,在当前宏观环境下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从所有权角度出发,“谁的金融机构”并不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金融机构和其他行业的企业一样,所有者自然是全体股东。但考虑到金融机构作为“国民经济核心”的外部性,其对全社会利益相关方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远远超过其他行业的企业。基于这一点,金融机构需要摒弃基于单一利益相关方假设的扭曲行为,真正认识到自身作为“社会企业”的责任,不断强化对全体利益相关方负责的风险观。
金融机构的利益相关方
稍微拆解一下财务报告就不难发现,金融机构的利益相关方众多,不仅仅只有股东。从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的会计科目来看,除了股东权益外,还有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垫款、拆出资金、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应付薪酬、应交税费等一系列科目,这些科目的背后则是个人或企业客户、同业金融机构、员工、政府等利益相关方。
股东作为金融机构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天然拥有剩余索取权,也拥有选择和更换管理层等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股东对金融机构风险的担忧应该是全方位的,因为风险事件将最终反映到金融机构股票价格和净利润等股东利益指标上。具体来看,在股权集中度相对较高的金融机构当中,还存在大股东和小股东、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之间的利益诉求差别和冲突的问题。
管理层关注能否完成股东要求的经营业绩指标、自身的薪酬等激励能否实现。其对风险的担忧也应该是全方位的,因为风险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可能导致其风险层面的考核无法达标、业绩考核指标无法完成乃至受到监管处罚,从而影响自身收入和职业前景。
管理层之外的普通员工作为金融机构价值链条上劳动要素的提供方,主要关注是否能得到与其劳动价值匹配的合理薪酬、是否能获得职业技能的成长、是否拥有相对安全和公平的劳动环境以及适当的精神激励等。风险事件的出现可能引发员工所在金融机构追究责任、加强整顿、压缩人力成本费用等,进而影响其切身利益。
客户关注的是金融机构能否承担存款的还本付息义务,能否勤勉审慎履行受托责任以确保投资的安全和收益,能否有效提供包括贷款在内的授信支持,能否提供高效便捷的财务咨询、融资产品和方案设计服务等。在金融机构风险事件出现时,客户对自身资金安全性和收益稳定性、资金来源稳定性、金融服务专业性的担忧将会加速上升,并有可能引发挤兑、集中赎回等,进而导致风险的蔓延。
同业金融机构不仅关注作为自身交易对手的金融机构流动性是否充足、能否保证履约和提供高效率合作服务等,而且关注与自身没有合作关系的同业金融机构风险。原因在于,个别金融机构风险事件,特别是声誉风险事件的爆发,将会直接引发社会公众对同一细分行业其他金融机构的信心,并有可能导致流动性紧张的扩散等问题。
政府作为“守夜人”需要金融机构承担起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助力居民财富增长的行业天职,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前提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政府中的金融监管部门不遗余力地推动监管体系和政策的升级,正是基于对金融体系运行风险的认知,以及对金融机构风险事件爆发的担忧。
通过对金融机构利益相关方的分析不难发现,金融机构的利益相关方是多元而非唯一的。在现代化的经济运行框架下,社会公众的生产生活均与金融密切相关。金融机构重大风险事件不仅会冲击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和经济运行的信心,而且可能引起对国民经济其他领域的风险传染和连锁反应。因此,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摒弃单一利益相关方假设,承认和进一步强调金融机构拥有多元利益相关方的事实。
单一利益相关方假设下的行为扭曲
在承认金融机构利益相关方多元性的前提下,就必然需要进一步讨论各方的利益关系问题。长期以来,部分人对金融机构利益的关注仅集中于某一方,并滋生出两种典型的扭曲行为。一是片面强调股东利益而衍生出“股东至上”的经营理念和风险文化,主要表现是为实现股东利益而不惜忽略乃至损害其他相关方的利益。二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背景下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即作为代理人的金融机构管理层利用与作为委托人的股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形成内部控制,进而在经营活动中背离乃至损害包括股东在内的其他相关方利益。
“股东至上”导向下的治理失范。有的金融机构在“股东至上”价值观的引导下,将金融机构利益与股东利益简单等同,过度迎合股东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忽视其他相关方的利益诉求,导致对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保护缺位。“股东至上”导向的一个极端问题是片面追求大股东利益而忽视小股东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这直接体现在大股东对公司治理和风险治理原则的破坏上,以及由此导致的风险管理失效。一个极端的例子是,个别金融机构被大股东长期违规占用资金,导致债务违约引发流动性危机。这使得金融机构实质上沦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在国内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风险管理的背景下,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大股东是否尊重公司治理和风险治理的基本原则,从根本上决定了金融机构的风险文化是否健康、风险偏好是否稳健、风险政策和制度流程是否能得到有效执行,因而是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根基所在。
内部人控制导致的风险失控。在股东数量众多、股权较为分散的金融机构当中,一般不太容易出现“股东至上”价值观下的扭曲行为,却为内部人控制问题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缺失,叠加董事会和监事会制约能力不足,使得某些金融机构的管理层在经营管理中拥有很大的决策权。管理层往往有能力将各种违背金融机构发展长期利益的方案顺利推行,较为典型的行为包括推动实施激进的经营计划,通过粉饰短期盈利获得巨额薪酬收入,与部分股东或外部人员勾结进行利益交换等。一些内部人控制之下的金融机构不仅无视股东等其他相关方利益,没有动力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反而将风险管理制度政策视为寻求自身利益的“绊脚石”。在这样的观念下,管理层违背公司治理和风险治理原则,驱动业务进入显而易见的高风险项目,导致风险大量积累和不良资产大规模集中爆发就是难以避免的结果。
片面追求高额利润导致风险放大。片面强调股东或管理层利益的一个结果,是金融机构有很强的动机通过金融创新追求高额利润,却容易忽视金融创新背后的风险隐患。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次级抵押贷款和衍生金融工具被指为酿成危机的两大元凶,其背后是过度扩张低信用产品以及大幅降低高风险贷款的准入门槛,根源则在于对股东高额利润回报的过度追逐。次级抵押贷款的贷款利率通常比优质贷款利率高2个至3个百分点,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且基于住房价格持续上涨的判断,贷款机构普遍把抵押贷款与房产价值比控制在84%左右,有的超过90%甚至达到100%,并大大放宽了贷款要求。在此基础上,华尔街投行又推出了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担保债务凭证、信贷违约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底层资产质量恶化的风险通过衍生金融工具链条不断放大,最终引爆了次贷危机和国际金融危机。
金融领域风险和危机的历史已经证明,不论“股东至上”还是“内部人控制”,以及由此衍生出的高风险行为,最终导致的结果都将是金融机构各利益相关方的损失。在完备的法治环境下,短期内不当获利的利益相关方也终将在长期中为自己的扭曲行为付出代价。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金融机构各相关方之间的利益既不相互独立,也不相互排斥,而是高度相关。各方之间不是“一方受损则另一方必然得利”的简单零和游戏,而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在长期利益上具有一致性。单一相关方片面追求自身利益的风险行为不但会造成风险外溢,损害其他相关方的利益,而且将最终反映为自身利益的损失。
面向多元利益相关方的风险观
对金融机构而言,提供收益回报是一种不断追求向上的责任,而管好风险则是必须守住的基本底线。当前,我们需要从价值观高度不断审视和反思金融机构风险文化取向,更加重视自身的风险溢出效应,强调基于多元利益相关假设的、对全体社会公众负责的风险观。
严格金融领域准入。金融机构风险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其中特别有赖于监管政策的引导和推动。就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实情况而言,除了需要严格执行对大型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股东准入政策外,更需要对各类中小型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的股东资质进行更为严格的准入把关,特别是需要防止一些资本实力不足、风险偏好激进、经营历史存在劣迹的股东直接或间接地控制金融机构。唯有如此,才能从源头上遏制金融领域的风险乱象,防止个别股东为一己之利将金融机构变为“提款机”和“定时炸弹”。
增强金融机构治理能力。良好的公司治理和风险治理是金融机构有效风险管控的基石,而治理层面的能力缺失则往往是造成金融机构风险乱象的病灶。因此,需要更加重视金融机构治理能力的改善,把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水平的评价放在外部监管评估和审计工作的突出位置。其中,特别要注重理顺股东、董事会及管理层等金融机构内部关键利益相关方的关系,明确各方的权责边界,以及在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架构中的角色定位。
升级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面向多元利益相关方的风险观不会自动实现,要切实维护好各个相关方的利益、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还需要用好全面风险管理这一抓手。具体而言,除了搭建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整体框架外,当前尤其需要把利益相关方思维融入客户信息保护、风险政策管理、新产品新业务风险管理、外包风险管理等方面,真正实现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基础上的利益相关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