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维护票据流通以实现票据信用功能的需要,票据行为意思表示呈现出鲜明个性特征:票据意思表示解释采绝对表示主义原则、票据意思表示形式严格法定、票据意思表示瑕疵在票据活动领域有限制地起作用,不构成票据行为效力要件,仅构成票据权利请求的抗辩事由。我国现行票据法囿于当时的立法局限,对票据行为意思表示的诸多内容未作任何规定,实质上造成对关涉票据行为效力及至票据抗辩制度设计的意思表示瑕疵问题,不得不变通援用与其不相匹配的民法意思表示一般性法律规定,使票据活动实务及司法实践徒增困扰。因此,对票据意思表示的客观差别予以关注,深刻洞察其个性特征,进而补充规定票据意思表示瑕疵的特别规则,才能填补我国票据行为制度的空白与缺陷,实现票据规则应有的制度功能。
票据行为的性质,在票据法理论上众说纷纭,主要有大陆法系单方法律行为说与英美法系的契约说之分,但是票据行为作为一种能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变动的法律事实,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一个事实。换句话说构成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在票据行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法律地位,其是票据活动领域按照票据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创设票据权利、义务,实现票据当事人在票据活动领域意思自治的工具。票据行为意思表示问题,因它在票据行为效力、票据抗辩制度设计方面的特殊作用,于票据实务与司法实践兹事体大。然而,让人遗憾的是,我国1995年通过实施的现行票据法因当时的立法局限,对票据行为意思表示的很多内容未作任何规定,票据意思表示立法上的缺陷,实质上造成对关涉票据行为效力及至票据抗辩制度设计的意思表示瑕疵问题,不得不变通援用与其不相匹配的民法意思表示之一般性法律规定,使票据活动实务及司法实践徒增困扰。因此,对票据行为意思表示问题进行探讨、研究,旨在唤醒对票据行为意思表示客观差异的关注,以为完善票据制度基石—票据行为制度提供帮助。
票据行为依据我国理论界对其性质多采单方法律行为说予以定义,其是以负担票据债务为其意思表示内容的法律行为。这是票据行为保持意思表示共性本质使然,然而,就票据行为意思表现形式而论,则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形式,呈现出严格的法定要式性。
票据意思表示形式之所以严格特定,概因票据意思表示解释原则乃采绝对表示主义。为避免票据文义的混乱或欠缺,彻底贯彻票据意思表示解释绝对表示主义,票据法对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这种票据意思表示严格要式性,使得票据文义呈现出极易识别的稳定特征,始公知,后公信,保障了票据流通。因此,票据意思表示形式统一的规定范式,为贯彻票据意思表示解释的绝对表示主义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
1.意思瑕疵场合
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错误等主客观等因素导致意志不自由场合,民法中表意人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但这并不能适用于票据行为中,因为保护票据权利人利益以利票据流通从而使票据在经济活动领域充分发挥其信用功能,是票据法的宗旨,票据法的诸多法律制度均是围绕该法旨而设计的。为票据法律关系稳定计,该法旨对票据行为效力的要求简单划一,仅生效和无效两种状态。即票据行为效力必须确定致票据权利稳定。因此,受让流通票据的善意持票人不可因这些意思瑕疵撤销票据行为,而使其票据权利蒙受侵害。
2.表示瑕疵场合
虚伪表示。这是大陆法系特有的名词,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类似规定为“恶意串通”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由于票据行为是仅由其行为人负担票据义务的单务法律行为,票据仅体现为一定金额支付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高度的无色性、抽象性,天然不沾染作为其原因的普通民事关系色彩。因此即使发生票据行为人与相对人实际的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只能发生在票据关系外的原因民事关系中,其与票据行为无涉,仅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调整模式。而依据票据行为与其基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隔离的无因性,其对票据行为的效力并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