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是有利于社会整体效率提高的寻租规则演进


     设立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寻租行为,一项新制度的设立,是不是属于制度创新,其标准不在于是不是标新立异,也不在于某些人是不是可以得到更多的寻租收益,而在于是否可以提高社会生产财富的总效率,在于是否可以增进整个社会的福祉。

一项新制度的出台,如果不能够有利于(至少不抑制)社会效率的提高,而仅仅是有利于一部分人获得更多的寻租收益,那么这项新制度无论如何新颖或标新立异,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创新,而是社会肌体上的“余食赘行”,这类制度的增加只不过是社会肌体上的“肌瘤” 增加,只会加大社会肌体的癌变几率。

寻租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在不侵蚀资本的条件下,主要是通过干预或影响“自然三分配”而实现的。关于限制寻租行为对经济发展的负面作用,之前,我们已经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论述,1、寻租行为不应该侵蚀一般劳动力的自然工资,2、寻租行为应该尽量少侵蚀创新租金,3、寻租行为可以多侵蚀自然资源租金但应该保持合理的限度,4、寻租行为对于社会财富分配结构的影响,不应该形成与社会再生产循环不相称地社会财富结构性“额外过量结余”, 5、寻租收益的“剩余”,应该尽量用于有利于社会整体效益提高的投资。在中外历史上,历次以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的社会改革和制度变迁,只要是违背了上述五项原则,都注定是失败的改革和制度探索。

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们之间的寻租行为就没有停息过,一般来说,强势方对弱势方的寻利活动发起,在于预期的寻租收益大于寻租成本,但是,有时也存在“两权相害取其轻”的不得已减损选择。发动战争和抢略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大规模寻租行为,为了对外寻租,就需要建立和保持强大的军队,为了避免和抵御外来侵略,也需要建立和维持强大的军队,而建立和维持强大的军队,则需要以对内寻租为基础。对于主动发起战争的一方来说,如果预期的寻租收益远大于寻租成本,那么发动战争就几乎是必然的,而预期的寻租收益小于或等于寻租成本,那么发动战争就几乎是不可能的。对于被迫抵御的一方来说,抵抗战争的组织开展及其最终结果,并不在于敌方的强大和己方的弱小,而在于如何使得敌方的寻租收益远小于其寻租成本,比如“坚壁清野”、“游击战争”、“人民战争”,特别要注意,尽力做到不给敌方提供“以战养战”的条件,总之,要让敌方的战争行为变成其不能承受的“亏本买卖”,同时,尽力保持自己,而不应该向强加给自己的战争低头。当然,战争的寻租收益与寻租成本比较,并不仅限于战争本身的成本与收益之比,还牵涉到与战争相关的一系列成本与收益之比的变化及后续演化。其实,防止与降低战争可能性的最根本途径并不在于加大战争的寻租成本,而在于消除引起战争的寻租收益基础。

中国有句古语“国之大事 在祀与戎”,意思是说,一个国家最大的事情,一个是不断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再一个是要极端重视战争问题。凝聚力是一个国家赖以存续的基础,必须持续加强,而战争则是一个政权存在或灭亡的直接原因,需要特别慎重对待,只应该把战争作为迫不得已的最后选项。为了保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不断增强国家的凝聚力,为了保持对内的秩序和抵御外患,为了保障相应的财力,就需要建立相应的国防和军事制度、警察和司法制度、文化和教育制度、财政和税收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以规范和保障国家和社会各层面的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各层面的秩序,需要耗费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这是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转所必须支付的社会成本,这些社会公共成本的开支来源,只有通过税收等形式从社会上寻租获得。我们已经知道,通过税收等形式从社会上寻租的总量如果超过了社会总的承受能力,就必然会引起社会经济发展的倒退,但是,即便其总量不超过社会总的承受能力,由于通过税收等形式的寻租结构及其用途的设计不合理而出现违背上述五项原则时,也必然会抑制社会经济的发展或引发经济倒退。对于一个确定的经济体来说,在保障其经济发展不倒退的前提下,社会财富生产领域最大承受能力被寻租的理论净值等于自然资源租金和创新租金的总和,事实上,由于寻租行为的复杂性,往往在社会寻租的总净值没有接近其最大理论净值之前,就必然会引发社会经济发展的倒退,而通过税收和准税收形式的寻租收益只不过是社会寻租总净值中占比最大的部分,其寻租净值远低于社会财富生产领域最大承受能力被寻租的理论净值,而且,随着税收等形式的寻租额越接近于社会总的承受能力,寻租成本就会越高,也会出现寻租收益等于寻租成本的边际问题,因此,税收等形式的寻租额与相应的社会总承受能力之间,应该保持合适的距离和合理的结构。

中国农业社会历次成功的重大制度变革,无不是围绕加强中央集权和富国强兵而展开的。从经济方面来说,“加强中央集权”的基础在于合理增加国家(皇权)对于全国财力的分配份额,而相对削弱地方和其他各种势力对于全国财力的分配份额,避免“尾大不掉”而消弱皇权的权威,而“富国”则是保护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强兵”则是在社会生产恢复和发展的基础之上可以增加更多的财力用于国家政权和国防的建设,同时改进选人用人制度而消减政权内部的腐败性寻租,以达到国家政治清明和武力强大。除了消减政权内部的腐败性寻租之外,中国农业社会的历次经济改革,无不是围绕自然资源租金的分配权和商品流通的利益分配权而展开的,以期稳定和扩大社会财富生产的同时,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持和扩大国家对社会的寻租收益。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标志着中国土地私有化的开端,既避免了实行“井田制”条件下,公田的耕种逐渐无人卖力所导致的地力弛废,又扩大了征税的基础而使得国家财力大幅增加。秦国自商鞅变法至统一六国的过程中,“废井田、开阡陌”、统一度量衡、统一货币、书同文、车同轨,既扩大了社会财富的生产,又便利了社会的商品流通,使得秦国的国力达到了空前的强盛。此后,自西汉直至清代的两千多年间经济方面的历次改革,在延续之前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维持和扩大社会财富生产的同时,主要是缓和国内阶级矛盾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具体来说主要是围绕均田、均输、平准等,以及对冶铁、煮盐等特殊商品实行官营垄断等;中国农业社会历次规模较大农民起义的起因,毫无例外的都是因为大土地集中过程中所导致的社会矛盾激化,不过,这种矛盾激化的过程,似乎并不是历史教科书上所称的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激化那么简单,实际上,农业社会生产迅速发展的时期,往往是经过社会大动乱和人口急剧减少之后,新的朝代建立并使得“耕者有其田”的时期,当社会生产逐渐达到空前繁荣的时候,社会总人口往往也达到最大,其中农业一般劳动人口也会达到最大的边际人口,与社会稳定相伴随的往往是大量中、小地主阶级的存在和更多的自耕农的存在,此时,无地的农民无论怎样贫穷,也不会导致大规模的农民起义,甚至是中等规模的农民起义都是不可能发生的,但是,当权贵和地方豪强通过巧取豪夺并大量兼并中、小地主和自耕农土地的时候,实际上是剥夺了他们的地租收益权,我们知道,除了出租土地的地租收益之外,自耕农也会得到自耕土地上的地租收益,在社会农业一般劳动人口达到最大的边际人口的条件下,所有这些被剥夺的地租收益所养活的人口都会被迫加入其中,使得农业一般劳动人口的量大大超过这个社会所能够容纳的数量,这就必然会普遍出现农业一般劳动力的收入大大低于其自然工资收入的现象,而且会出现大量的无业农民,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此起彼伏的农民起义或土匪成群,甚至会导致改朝换代的发生,其实,问题的根源不在于土地权力本身是不是已经过于集中,而在于大土地集中过程之中所导致的农业劳动人口极度过剩,所以农业社会的重大经济改革往往涉及“均田”问题;中国的农业社会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不存在商品经济繁荣的现实物质基础,商人财富的畸形增长往往会加剧社会的矛盾,成为社会的重大不稳定因素,他们以高利贷盘剥农民、囤积居奇、投机倒把、刻意哄抬或压低物价,或冶铸鬻盐,积累了数以万计的巨额财产,肆意兼并土地,导致农民的贫困化,既不佐国家之急,又严重破坏以农业立国的经济基础,所以重农抑商是中国农业社会的一贯国策,为了趋利避害,国家往往会对商人予以限制,对其课以重税,同时采取“均输”、“平准”政策,来保障基本商品的供给和平抑物价,对冶铁、煮盐等特殊商品实行官营垄断,所有这些政策的实行和相关制度的出台,都是围绕对地租的寻租和对其他重要自然资源租金的寻租以及对商人寻租的限制而展开的,一方面规范了社会的寻租行为和防止寻租行为导致一般劳动阶层的收入低于其“一般劳动力的自然工资”,另一方面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明朝宰相张居正实行“一条鞭法”改革直至清代雍正实行的“摊丁入亩”改革,主要是取消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其实质是降低了“一般劳动力的自然工资”,使得地租增加,然后单纯就地租征税,这项改革无疑降低了新开垦土地的劳动力边际成本,有利于扩大农业生产土地的规模和社会财富生产的增长,也有利于社会人口的增长,同时消除了隐瞒人口的弊端。当然,历史上也曾出现过荒唐的改革,比如王莽新政,就曾为后人所耻笑。

当然,现代市场经济是高度繁荣的商品经济,这种繁荣是以社会财富生产能力极大增长为现实物质基础的,我们今天已经不需要采用中国古代农业社会的“重农抑商”,也不需要“重工抑商”,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商业已经成为实体经济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商业对于社会整体财富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社会整体财富生产的增加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不能够否认实物商品和各种交易品交易过程中寻租行为的普遍存在,因为,商业本身就是伴随着寻租性交易而诞生的,如果交易过程中没有寻租利益的产生,那么就不会有商业的形成,同理,也就不会有各类交易品交易市场的形成。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各类市场的繁荣和交易行为的频繁,反映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活跃程度,一般来说,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建立相应的健全的市场制度体系,那么社会的经济秩序必然是混乱的,就不会有各种市场的繁荣和交易行为的频繁,这个社会的经济就必然是萧条的,反之,如果一个社会建立了相应的健全的市场制度体系,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减少出现各种经济混乱现象,经济就必然会是繁荣的。

当我们回顾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的历史就会发现,“制度”这个概念是指要求或强制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其涉及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各种文化差异及价值观的演进而不断演进,人类历史上似乎还没有存在过任何一项永恒不变的制度。

可以说,在人类社会的任何阶段和任何形态下,几乎所有的经济纠纷和博弈都与寻租行为有关,所以,就寻租行为与制度之间的关系,与其说制度是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不如直接说制度是人类为寻租而相互博弈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妥协和结果关系,是强势方对弱势方的寻租边界线,设立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寻租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说,人类社会各个层面制度的变迁,也就是各个层面寻租规则的变迁。

“自然三分配”是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形成的自然经济规律,而无论人们是否认识到或承认它的存在,在不否定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情况下,无论社会各层面的制度因素怎样变化,“自然三分配”都将始终存在并发挥作用,制度及制度的变化,只能对其产生影响,并且对社会财富的最终分配结果产生影响,进而对社会财富的生产产生影响。 “自然寻租”形成“自然三分配”,“人为寻租” 会继续在“自然三分配”的基础之上,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只有“人为寻租”才是干预或影响“自然三分配”的寻租行为,制度及制度的变化所规范的只能是“人为寻租”,而不能够规范“自然寻租”, 因为,一旦制度及制度的变化试图否定“自然寻租”,就等于试图否定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所以,制度及制度的变化只能干预或影响“自然三分配”,而不能决定“自然三分配”。

无论什么理由和出于什么目的,制度一旦否定以一般劳动力的自然工资为基础的“按劳分配”,就会直接导致现有的社会财富生产的劳动效率降低,制度一旦否定以自然资源租金为基础的“地租分配”,就会导致市场交易的混乱和出现“公地悲剧”,制度一旦否定以创新租金为基础的“效率分配”,就会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停滞甚至倒退。

制度的变化是否属于制度创新,其根本标准在于是否有利于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而不在于是否有利于某个组织或一部分人可以获得更多的相对利益。出台新的制度或政策,应该把限制寻租行为对经济发展的负面作用,作为其底线,有些新制度或政策的出台,其目的在于维护或增进部门利益,有些新制度或政策的出台,是出于搞地方保护或发展地方经济的目的,有些新制度或政策的出台,是为了维护和增进企业或组织的利益,我们对于这些新制度或政策的出台,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具体分析这些新制度或政策实施后对于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究竟会起到什么作用,如果这些新制度或政策实施后仅仅只是有利于地方和部门以及企业或组织的寻租而获得更多的相对利益,那么这些新制度或政策的出台就不属于制度创新,如果这些新制度或政策实施后,会在提高寻租收益而获得更多相对利益的同时而导致社会整体效率的降低,那么这些新制度或政策的出台就不仅不属于制度创新,而且属于制度的倒退,只有新制度或政策的出台并实施之后,可以提高地方和部门以及企业或组织之内的劳动效率,并因之而生产出更多的财富(包括节约财富)或有利于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而增进整个社会的财富和福祉,才能称之为真正的制度创新。制度对于提高社会整体效率的影响,还在于其对于科技创新的作用是压制还是鼓励,无论看似多么完美的制度,只要其压制了科技创新,那么也就压制了经济的未来发展,只有鼓励科技创新的制度,才是鼓励经济未来发展的制度。我们大家所熟知的“工业革命”,是在英国鼓励科技创新的环境下(特别是其专利法的实施)催生的,将英国而不是别的国家推向“日不落帝国”巅峰的,其内核正是其鼓励科技创新的制度,而不是我们大家表面所看到的学术成果、新发明、新创造的层出不穷。

生产经营性的企业或组织内部进行制度创新,如果某制度的改变可以提高企业或组织的劳动效率并增进社会财富的生产,进而提高了企业或组织的效益,或者是可以有效阻止(包括内部和外部)的非正当寻租而减少损失,那么这制度的改变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创新。如果某制度的改变不能够提高企业或组织的劳动效率,仅仅只是增加了对外或对内寻租的收益,那么这制度的改变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创新。企业效益的增加,如果是通过提高劳动总体效率的方式,使得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提高而增加了本企业的效益,那么社会总效益也会随着本企业效益的增加而等量的增加,如果是通过增加对内或对外寻租收益的方式,使得本企业在没有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的情况下而增加了本企业的效益,那么社会总效益就不会随着本企业效益的增加而增加分毫,甚至只会减少社会的总效益。对于雇工来说,出工不出力或工作敷衍则是另一种形式的寻租,企业某些制度的改变,如果可以有效的阻止这类寻租行为,也是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通过制度创新而使得劳动总体效率的提高,是指在等量的一般劳动力投入情况下,可以产出更多的社会财富(比如一些奖勤罚懒与发挥雇工能动性的制度和各种质量规范与生产工艺的操作规程),而不是等量的工资支出可以驱使工人付出更多的一般劳动力的量(比如,刻意加大雇工的劳动强度或延长工作时间,抑或是直接压低工人工资,使得雇工工资与付出的一般劳动力相比低于其一般劳动力的自然工资)。

为了获得寻租收益,在人为寻租过程中是需要耗费社会财富的,这种社会财富的耗费只不过是社会福利的耗费,对增进社会的财富生产效率和社会福利不会有任何直接好处。就一个经济体来说,当这个经济体在国民生产净值确定的情况下,经济体内部因为寻租所导致的社会财富耗费的任何增加项,最终都将会是这个经济体国民生产净值实际增加的抵消项,因为这些新增加的社会财富耗费,只不过是这个经济体内耗的增加,表示着这个经济体可用于追加投资的社会财富减少和社会整体效率的降低。关于寻租收益与寻租成本的关系,我们知道,就单个寻租者来说,寻租收入等于被寻租方所支付的社会财富的流转额,寻租成本等于寻租方所耗费的社会一般劳动力与寻租方所支付的社会财富流转额之和,寻租收益等于寻租收入减去寻租成本,寻租净收益既有可能是正值,也有可能是负值,但是对于整个市场来说,寻租的直接净收益只能是负值,其数额恒等于寻租过程中所耗费的社会一般劳动力所对应的社会财富耗费量。人为寻租与自然寻租不同,自然寻租是为社会财富生产整体效率的提高而服务的,就其总体来说,寻租的直接总净收益只能是正值,不仅总的寻租收入会大于总的寻租成本,而且整个市场会因为自然寻租对于提高社会财富生产整体效率所起到的作用,使得社会总财富的生产增量,远大于自然寻租的直接总净收益量,相对来说,人为寻租不是为社会财富生产整体效率的提高而服务的,其寻租所耗费的社会财富越多,对于社会的福利增进越不利,但是,其对于社会财富生产的间接影响,既有不利的一面,也有有利的一面,其中,有利的一面通常是指能够抵消或弥补市场的自然寻租所形成的分配结构缺陷,而不利的一面,不仅是指在市场的自然寻租所形成的分配结构缺陷基础之上使其雪上加霜,而且更是指对于市场分配秩序扰乱所起到的负面作用,致使社会财富生产的动力消减而导致社会财富生产的萎靡。

一个正常运转的封闭经济体,在其社会整体效率不变的情况下,经济体的规模将会处在一个稳定的状态,也就是这个经济体会在总体上保持在简单再生产循环状态,这个社会的总储蓄(或总投资)量将会是稳定的,其新生产的社会财富会等于其耗费的社会财富,只有当社会整体财富生产效率出现变化时,才会引起这个经济体的扩张或收缩。假设这个封闭经济体没有出现因为科技及其财富生产的工艺创新,如果这个社会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某些漏洞,并因为这些制度方面的漏洞导致寻租行为的泛滥而致使社会财富耗费增加,那么这新增加的社会财富耗费就会打破原有社会再生产循环的平衡,就将会引起这个经济体的收缩;如果这个社会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某些漏洞被堵塞,因为寻租行为的减少而致使相应的社会财富耗费减少,那么这个经济体就将会扩张。

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劳动都会对社会财富的增长做出贡献,我们可以把对社会财富增长做出贡献的社会劳动称之为“正劳动”,而把与对社会财富增长做出贡献相背离的社会劳动称之为“负劳动”,毫无疑问,负劳动主要存在于各种寻租过程中,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寻租活动中付出的劳动都是负劳动,比如税收、各种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金收付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是否属于负劳动,关键要看某项劳动的付出,是否会导致社会整体效率的降低,从而降低社会财富的生产和减少已有的社会财富存量。比如,对于企业(包括组织)或个人来说,利用已有规则或规则的漏洞甚至破坏规则来损人利己、损社会利己所付出的劳动就是负劳动,对于负劳动,也存在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问题,也存在一般劳动力的自然工资问题,也存在负劳动的“创新租金”收益问题。对于制度执行者和政策制定者来说,有时会出现好心做坏事,比如因为认识不足或者所依据的理论存在错误或偏差,导致执行制度和决策失误,在浪费人力和物力的同时,还会导致社会整体财富生产效率的降低,从而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的,也是负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