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明星签“阴阳合同”,并非铁定偷逃税
央视记者独家消息,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已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首先给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在“双休日”做出的这个回应点个赞!此前媒体已有报道,因为范冰冰工作室在无锡,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目前已经介入调查取证。
本来,并不关心藏污纳垢的娱乐圈,更不关心那些充满桃色、黄色的乌七八糟事,但围绕明星某些关乎社会公德的事还真值得关注。5月24日,崔永元发出“一个真敢发,一个真敢领”这么一条微博,配图显示范冰冰获得国家精神造就者荣誉。思维简单的我,还以为这仅仅是崔永元看不惯这个奖项名称,把这个2010年的事又翻了出来,再联想到倪萍获得的“共和国脊梁奖”,随手就写了篇题为《范冰冰获国家精神造就者荣誉,这是嘛奖?》的文章,认为这个由梅赛德斯-奔驰与现代传播集团《生活》月刊携手举办的这个活动,能将这么多名人、明星聚集一起,本身就是“性价比”极高的广告,而获奖者自以为真的成为“国家精神造就者”而心满意足,优越感陡升。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奖项,实质上是“骗子骗傻子”。
没想到,事情正在起变化。28日,崔永元再发《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烂(1) 》微博,曝光了明星的高价片酬。29日,崔永元微博再以“以一个人演一出戏,为什么要签两份合同?”为主线,指出这份阴阳合同分明拿1000万,偷偷摸摸拿了5000万,也就是如今媒体所称的崔永元曝光范冰冰4天6000万天价片酬,而引发的“娱乐圈阴阳合同偷漏税事件”。
有意思的是,清早看到华商报《崔永元向范冰冰道歉 此前爆料是否构成诽谤?》一文,称“4天6000万片酬合同”所指并非范冰冰,并向受到牵连的范冰冰、徐帆、刘震云女儿刘雨霖三位女性道歉。我去崔永元微博看了一下,发现其一未道歉,二未删帖,让我怀疑该新闻是否真实?
长安街知事报道称,一位专攻娱乐产业的律师更是一语惊了众人:“大小合同在行业里很普遍,明星逃税这块大家都习惯了,睁一只闭一只眼。”
我相信这位律师说的“大小合同”、“逃税”都是内行话,但这二者并不一定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我理解这里所说的“逃税”,应该包括合理避税和故意偷逃税款两个层面。避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将纳税义务减至最低限度的行为。这一点无可指责,而税务部门也在不断进行“反避税”工作,主要是通过完善税法,堵塞漏洞。而故意偷逃税款就涉嫌违法犯罪了。
如果崔永元所说的6000万片酬且签订“阴阳合同”一事是为了偷逃税款,那当事人极有可能“摊上大事”了。按照税目“劳务报酬所得”计算,6000万片酬需要缴纳1919.3万元个人所得税。如果其中5000万直接进了某工作室(估计是个体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那么极有可能采用虚列成本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且数额不会太小。
这里我要顺便纠正一下首都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刘颖在接受南都采访时的一个错误观点。刘颖称,有的明星片酬只拿“税后”,将缴税成本转嫁给企业;还有的挂名成立工作室走个体户纳税通道,不但可以大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以将个税税率最高档由45%降至35%。
这段话有两点错误:一是明星片酬是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最高税率为40%,而45%税率是专门针对工资、薪金所得;二是“将个税税率最高档由40%降至35%”,纳税人不一定就能占到便宜。因为劳务报酬所得的最高税率为40%,但它可以扣除20%的费用,最高实际税负是32%。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最高税率是35%。由于查账征收户“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果当年收入很高,成本、费用很低,实际税负不见得就低于32%。
当然,一般个体户会将账面上的成本、费用做得很高,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不过,既然这件事情已经引起税务机关关注,处理起来肯定要还其原来面目,重新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税款,如果少缴了税款,那肯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正如刘颖教授所说,税后合同并不能让明星免除偷税应承担的责任。
少缴税款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明确,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如果该明星在收到6000万片酬时还想到偷逃税款,偷逃的税款肯定是“十万元”的数十倍,那就等着坐牢吧。
此前因涉税遭查的艺人如毛阿敏。此前有媒体报道,1989年那场轰动全国的税案风波令她一度陷入困境。被调回南京后,前线歌舞团给了毛阿敏连降两级的处分,媒体和文艺团体对她避而远之,她在小屋里寂寞地度过半年时光。而1996年,毛阿敏再陷税务风波,可能就因为“税后”合同,法定代扣单位事后却并未代扣、代缴。
刘晓庆就没有毛阿敏被“关禁闭”这么幸运了。据说她在享受了一段秦城监狱特殊待遇后被取保候审。到了最后的庭审阶段,刘晓庆没有被列在被告人名单当中。
如果某工作室没有虚列成本,这5000万收入实际缴纳的税负超过32%,也仅仅是混淆了税目,或许不会遭受严重的税务处罚。
实际上,明星签“阴阳合同”,也并非铁定就是为了偷逃税。笔者作为工薪阶层,无法想像这些年入几千万、几亿元的明星有什么理由冒着坐牢风险偷逃税款。我想,他们签订“阴阳合同”或因“逼良为娼”。因为广电总局“限薪令”规定,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的30%。那么,明星演员就只能以“宣传费”、“特别劳务费”等名目,与制片方订立多份合同,以绕过上述限定。
我一直认为中国明星出场费不值这么多钱。那么明星令人咋舌的高片酬,是否隐藏着“洗钱”、转移资产等其它违法犯罪?希望相关部门借该案“解剖麻雀”,顺藤摸瓜,堵塞漏洞,以不辜负崔永元的一腔热血。(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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