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布的民法总则对老年人和胎儿有哪些法律保护条文?
文/司建国
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 日通过,将于10月1日施行。观其内容很大程度上是民法通则的修订版。虽然两法将在最近几年并行,但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条文存在冲突的以民法总则的规定为准。本博主要谈一谈民法总则对老年人和胎儿的保护问题。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现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博认为这一条文尊重事实,尊重生命,胎儿坐胎之后就是生命力的体现,有生命国法就应该保护,这说明中国的法律在进步,法律也在与时俱进。
权威数据公布:截止2010年底,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超过2.3亿,占总人口的1/6。其中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约4063万人,约占老年人口的1/6。这一部分失去民事行为的老年人,怎么办。
民法总则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必须经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局同意。
2017年5月8号的《今日说法》播出的案例:湖南长沙81岁的李先生就是因为老年痴呆,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说是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况下,将自己一套价值60多万元的房子以29万元的低价“卖”给了同事。民法总则的出台保护了像李老先生这样的案例。
新发布的民法通则好。希望在执行中这样为人民为老百姓处处考虑的法律条文执行的到位。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相关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