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行业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建议


  3月4日,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小组讨论正式开始。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提交了“关于租赁行业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提案。

  以下请见提案全文:

  一、背景和必要性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但随着人口红利衰减、“中等收入陷阱”风险累积、国际经济格局深刻调整等一系列内因与外因的作用,经济发展正进入“新常态”,主要经济指标之间的联动性出现背离,中国经济的结构性分化正趋于明显。新形势下,迫切需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益,用增量改革促存量调整,夯实我国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增长的动力,保障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实现整体跃升。

  近年来,我国以金融租赁业为中坚的整个融资租赁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企业数量及融资租赁余额迅猛提升,行业覆盖面广泛,既有电力、制造、交通运输、水利、采矿等国民经济传统部门,也有高端设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信息产业等新兴产业。租赁物涵盖飞机、船舶、钻井平台、生产线等大型设备,也包括工程机械、计算机、农机、医疗设备、小型设备等。金融租赁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日益突出。

  金融租赁具备融资融物相结合的特性,是与实体经济联系最为紧密的金融力量,具有能够直接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独特作用。一是能够帮助盘活存量资产,减轻企业负担,缓解财政压力,促进传统产业有能力改造升级;二是能够利用自身专业优势,整合上下游资源,实现供需两端精准匹配,促进制造商生产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促进产能结构调整;三是能够帮助企业引进新装备、新技术,推动培育新产能,促进动能转化,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四是通过发挥国际产能合作纽带作用,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推动化解过剩产能;五是通过金融杠杆连接广阔的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引导更大数量级的金融资源注入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等等。金融租赁的独特属性都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所要求的“去产能、去库存、去杆杠、降成本、补短板”相契合。因此,发挥金融租赁在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的空间很大。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金融租赁业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直面和破解。

  一是法律环境尚不健全。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旨在保障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租赁法》。现有的法律体系缺乏租赁物的登记和公示制度,对租赁物权属保护不足,当出现承租人违约时,租赁物不能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同时在租赁物取回方面,缺乏租赁物取回条件、取回程序、取回方法等配套规定。

  二是监管政策缺乏统一标准。一方面,不同性质的租赁企业监管体制有别。虽然融资租赁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类型略有差异,但业务没有本质不同,目前针对两类企业并行两种不同的审批和监管体制,容易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以及社会大众对金融租赁行业的错误认识;另一方面,金融租赁和银行类金融机构监管政策有别。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以银行借款为主,但商业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贷款风险权重的指标为 100%,而商业银行之间则为 25%,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成本。

  三是有关配套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国务院69号文《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为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开辟空间,但相应的税收、法律、外汇、监管等长期有效的配套措施还需要尽快推出;对于某些业务领域,法律关于承租人特殊资质也适用于出租人的要求,大大挫伤了租赁公司进行相关业务的积极性,限制了金融租赁公司支持特定行业、新兴产业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另外,国家大力提倡发展PPP项目,但是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在项目中不能参与前期的股权投资,大大限制了金融租赁在此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三、相关建议

  1、建议进一步完善法治建设,加快融资租赁立法进程,完善金融租赁的物权保护制度,明确出租人取回和处置租赁物的方式和法律程序,从而夯实行业发展基础,提升金融租赁服务水平。建立统一、权威的金融租赁资产公示登记平台,并积极协调争取该平台取得法律授权地位,从而保障租赁资产交易安全,达到预防权利冲突的公示效用,同时引导行业规范操作、合法合规经营,为开展租赁资产交易打下坚实的基础。

  2、建议鼓励金融租赁公司使用多种直接融资工具支持实体经济。一方面,发挥债权融资的比较优势,改善金融租赁行业整体在融资渠道和成本方面面临的困境,有效降低金融租赁行业融资成本,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另一方面,除金融债券之外,尝试放开其他品种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行限制,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发行诸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中、短期融资品种,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公司债券。

  3. 建议适度放松监管约束,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为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建议监管政策实施有别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释放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活力。调整商业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贷款风险权重,发挥金融租赁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作用。建议监管部门尽快出台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发行次级债、保险资金投资金融租赁资产等方面的实施细则,指导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运用市场化手段多渠道补充资本。

  4、建议进一步明确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准入相关政策和资质要求。允许金融租赁公司通过直接投资,参股、控股其他在某一领域突出的优质融资租赁公司,或采用投租联动等方式,投资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医疗健康等新兴产业,与具备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共同成长;明确有关行业对符合资质要求的承租人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的,不对金融租赁公司(出租人)作额外资质要求;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以资产注入的形式,参与PPP项目的设立实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