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博元退市难掩退市制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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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ST博元的退市受到市场的极大关注。根据上交所安排,博元退市从3月29日开始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满30个交易日后将正式从A股市场退出,然后转到新三板市场挂牌。


    对于*ST博元的退市,舆论方面普遍持肯定态度。这其实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毕竟从加强股市监管的角度,尤其是从治市的角度,A股市场确实有必要打通企业退市的通道,改变目前A股市场的“不死鸟”现象。因此,让“不死鸟”死一回,这还是市场乐意看到的。


    更重要的是,*ST博元的退市与之前A股公司的退市有很大的不同。*ST博元是A股市场首家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而被终止上市的公司。据悉,2015年3月26日,博元投资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变造金融票证,被中国证监会移交公安机关。因此,*ST博元是2014年11月16日《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正式实施以来第一家因“重大违法”而被强制退市的公司。A股市场需要有这样一家公司的退市,来让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一试锋芒。这同样也是市场多方面都愿意看到的。


    应该说,*ST博元的退市确是监管部门推出的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所取得的一项成果,是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一次胜利。不过,*ST博元的退市也暴露出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它表明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并且,越是要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完善就越发迫切。


    *ST博元的退市是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一次胜利,但*ST博元的退市并不能掩饰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实际上,*ST博元的退市可以认为是一个特例,并没有普遍意义。甚至可以认为是*ST博元公司自身的不作为,是*ST博元公司主动放弃保壳的结果。


    之所以有这种看法,显然是与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存在重大漏洞有关。虽然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将欺诈发行公司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纳入到了强制退市的范畴,但根据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规定,重大违法公司从暂停上市到终止上市这中间有1年的缓冲期,而在这个缓冲期内,因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


    正是基于这样的规定,企业如果不想退市的话,是完全可以纠正错误的,这样强制退市也就不会发生了。正是这样的规定,令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也正因如此,*ST博元的退市就是一个例外。因此,要让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发挥作用,就必须取消上述“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不给重大违法公司留下逃生之门。


    不仅如此,从*ST博元的退市进程来看,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ST博元退市仍然是让投资者充当买单人。虽然《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规定,要明确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或者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该意见并无法律效率,*ST博元的退市并没有这方面的相关安排。实际上,即便投资者依法维权,面对资不抵债的*ST博元,投资者几乎看不到获赔的希望。


    此外,从*ST博元的退市来看,对有关责任人的追责也是一个薄弱环节。*ST博元因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而被终止上市,投资者也因此在蒙受损失,但作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责任人却没有被追责,这是不合理的。实际上,有关责任人不仅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更应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这既是责权利的统一,对企业发展负责的需要,更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来源:聚财盆财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