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作研究之 关于电信企业税务检查重点


 重点工作研究之

关于电信企业税务检查重点

钟殿明

电信企业从20146月起,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税种、税目、税率、征税对象、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方便检查,系统地整理了营改增相关文件,并归纳了电信企业的税务检查重点(增值税方面)。仅供参考。(由于附了系列文件,关于文件具体内容,不再累述)

一、营转增环节。重点检查20146月份的进项税明细,是还存在不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过渡期开具发票种类、核算计税种类、税率、税额、申报、缴纳、入库级次、纳税时间、调整项目及数额。

二、检查进项税额的核算方式。是否将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和其他电信服务的进项税与其之外业务的进项税进行分别核算、分别申报、分别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虚开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检查销售收入的核算方式。是否将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和其他电信服务的销售额及销项税额与其之外业务的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进行分别核算、分别申报、分地纳税。

四、检查电信企业的销售明细账及各种销售收入采集方式和方法。重点根据电信企业的经营范围、实际经营项目及其经营管理方式,检查其销售收入信息采集途径是否全面、是否真实一致。方法是:一是检查各项销售收入原始采集数据(话费自动统计数、网费、设备销售、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各经营部门的各项收入)是否与销售明细账和预收账款明细账,收入项目是否全面完整、数据一致。取证重点是原始凭证。

五、对大项目或大客户的合同、收付款凭证、相关账簿相关数据信息抽查及证据进行取证,进一步确认其销售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六、混合销售、兼有不同税率的经营业务,是否分别核算,是否存在将高税率销售额计入低税率销售项目之中等。

七、检查企业的费用、成本账,从费用、成本,倒查或推定电信企业收入项目的完整性。

八、检查电信企业会计核算月的起止日,是否存在有意将销售收入延期核算,延期申报的情况。

九、以系列文件与电信企业经管机构、管理方式、业务流程、核算方式及申报数据进行比对,防止检查漏项。

 

 

 

201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