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重在落实和追责


文/罗竖一


       直言不讳地讲,多年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律师的依法工作之自由度,在整体上有了较大的提升,但是,某些本不该出现的残酷事实至今存在,那就是,很多律师常常在执业中遇到诸多人为设置的障碍。譬如,有时在看守所等地会见当事人好难,尤其是面对某些所谓的敏感案件或特殊人物时,更是难以上青天。其中原委,基本都是看守所等地不予配合——一般都是看守所等地背后的“大人物”在发挥某些魔力或难以抗拒的力量,而有关律师往往没有办法,即使媒体偶有曝光,也时常不了了之。


       然据2015年9月21日《新京报》报道,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该规定指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得被监听,办案机关人员也不得派员在场。律师阅卷过程中,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就一定意义来讲,中国律师的执业权利因此将会更有保障。


      不过,实话实说,上述五部门联合出台的有关规定中的某些条款,实际上早就见诸于法律了。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换言之,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出台之前,中国并非没有保障律师职业权利的法律规定,而只是常常被置之高阁。甚至,有关律师可能因为要求依法会见当事人,被某些“大人物”或“公权力”掌握者打击报复。有的律师,还被罗织罪名而获刑。但是,与之相关的某些“大人物”或“公权力”掌握者,以及各种“帮凶”,却往往没有被追责。


      当然,就法律意义来讲,《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也有不小的进步或突破。譬如,其第七条明确规定,“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第十四条规定,“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


       而且,事实正像中国知名律师、北京市方元律师事务所焦洁,以及长期关注中国法治进程的《中国人一定要懂的法律》主编、资深媒体人、抗大(北京)国际武术俱乐部负责人谢海涛和全国劳动模范、河南省人大代表、周口市人大常委、周口市淮阳县四通镇时庄村党支部书记时兴荣所讲,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所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思想,以及践行“四个全面”的前提和根基。


      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中共中央第二代领导核心邓小平,以及中国现任最高领导人、中兴领袖、政治大家、思想大家、文化大家和改革大家习近平说得好,“空谈误国,实干兴邦”。


       总而言之,笔者罗竖一认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重在落实和追责。否则,一切的一切都会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