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近日,《国企改革指导意见》出台,引发了人们的热烈讨论。有评论指出,“国有企业改革步入‘第一阶段淡马锡’,若能有效执行,则存在效率红利。”而在此文件出台以前,也早有舆论指出,国企改革将会拟成立以新加坡国有投资公司淡马锡为模本的若干新型国有控股公司。
但是,中国跟新加坡的国情存在巨大不同,中国的国企改革能走好“淡马锡”之路吗?国企改革应怎样学习淡马锡?
意图把国企“搞死”的思路没可行性
蒋保信:您怎么评价最近推出的《国企改革指导意见》?
王江雨:这份文件所推出的措施,基本上还是改革导向和市场导向的,这是进步,也是值得鼓励的。但是文件并对国企存在的某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没有提及或者没有点透,这或者因为没有政治决心,或者因为时机不成熟。
蒋保信:有一种观点认为,国企改革不应该在国企自身的改革上做文章,而是要破除国企的垄断地位,让其自生自灭,不应让其在营利性领域跟民营企业竞争。但现在我们的改革方向似乎正好与此相反,我们强调要把国企做大做强,还要入股民营企业。您怎么看前一种观点?又怎么看待官方的现实选择?
王江雨:这不失为一个思路,事实上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对待国企都是这个路子,而自由竞争更充分的市场经济如美国根本就没有国企的问题。但西方的这个路子并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而且改革中国的国企虽然需要思想解放思路放开,但不能太脱离实际和现有的政治限制,否则只能沦为没有多大意义的口号。
在当下的中国,总体上破除国企的垄断地位是必须的,这是改革的必由之路,舍此的改革一定是假改革。但鉴于以下几个原因,意图把国企“搞死”的思路并没有可行性。
第一,在现有政治条件下,根本不可能有这样的改革取向。无论国企的钱是怎么赚的,不管是垄断利润还是正常商业利润,都构成执政党执政的财政基础,是“钱袋子”。对执政党来说,对国企进行改革当然可以,但这个改革不可能让其在财务上一下子有太大的损失。消灭国企如果能马上换来私企民企的大繁荣,从而在税收上弥补失去国企的损失的话,也许还可以考虑让国企“自生自灭”,但这显然是做不到的。要执政党推动的改革,却希望一步到位消灭执政党的“金库”,对这种想法我不做价值判断,但必须指出其现实性几乎没有。
第二,现在的中央和地方十几万国企,雇佣了大量人力,这些人的衣食身家都和国企紧密联接,也不可能听任国企“自生自灭”而砸了自己饭碗,任何改革也不可能不顾他们的命运而仅仅根据某种经济思想而进行。
第三,就算要对国企私有化,目前一百多亿的总量,也找不到买家。
第四,国企未必不能在平等竞争的基础上赚钱,关键是要和民企在一个平台上,去除特权。而所谓的“自生自灭”,不知其含义所在,到底是指有意识的摧毁扼杀,还是放任自流?如果是放任自流,有些国企说不定还做强做大,这反倒失去了“放任自流”主张者的本意。
蒋保信:这次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新加坡的淡马锡模式。但中国和新加坡国情不一样,淡马锡模式适合中国吗?就现在国企改革的蓝图而言,它跟淡马锡模式有何异同?
王江雨:第一,关于国企改革是否借鉴了所谓的淡马锡模式,这本身是一个伪问题,只不过是一种流行的说法。淡马锡本无所谓模式。虽然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淡马锡有其自己的运作方式和特点,但其自身是否构成一个模式,值得讨论。再者,国企改革指导意见内容繁杂,是否借鉴和在多大程度借鉴淡马锡模式,还是一个待研究的问题。人云亦云地称国企应该或者不应该借鉴淡马锡模式,这种说法很牵强附会。
第二,中国国企有十几万,自身样式林林总总,也不可能都借鉴淡马锡或者任何其他模式。
淡马锡可供国企改革借鉴之处
蒋保信:您在介绍淡马锡的文章中提到,“1974年方成立的淡马锡可谓富可敌国,是全世界最大的投资公司和主权投资基金之一。截至2015年3月,淡马锡的投资组合净值约1900亿美元,年度股东回报率为19.2%。而自1974年成立以来,淡马锡的平均年度股东回报率为16%以上。就算在过去十年国际经济连遭危机的大环境下,它的平均年利润率也达到9%。”淡马锡有什么值得中国的国企改革借鉴的吗?
王江雨:淡马锡公司运作的一些做法,体现市场经济模式下国企效率最大化的一种可能性,也容易为国际社会所接受,所以其某些做法可以参考。
第一,确实要在法律和制度上去除对国企的任何特权地位和特殊待遇,将国企和私营企业完全等同待遇,适用同样的法律和政策,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税收法律、破产法律、财会法律等,不可对国企有任何有待而歧视私企。在这个基础上,国企就算做大做强,也无可厚非。
第二,政府不能干预企业本身的经营决策。这不是说政府不能管企业,而是(1)以股东身份管;(2)谦抑和节制性地行使股东权利。新加坡政府对淡马锡,以及淡马锡对自己所投资的企业,基本上是管两头:一头是对作为企业主要管理者的职业经理人进行精挑细选,另一头是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除此之外不会干预企业内部的日常决策和运作。如果干得不好,绩效不搞,政府(包括淡马锡)自然会行使股东权利让你走人,如果还有其他违法事项(如腐败渎职),新加坡自有严刑峻法对其严加惩处。
淡马锡公司不存在党政、党企纠葛
蒋保信:这次改革的亮点是改管企业为管资本,但并没有提出由谁来管资本,在文件中也没提及国资委将何去何从。在您看来,国有资本将由谁来管?在这种模式下,国有资本的用途是什么?
王江雨:我不知道按照这份指导意见国企应该有谁来管,但我的想法是应该成立一个专门机构来管。淡马锡就是新加坡的国资委,但其自身是一个根据公司法成立的商业公司。按照指导意见的意思,似乎是要成立若干个“淡马锡”这样的公司,那么在这些公司之上还要有一个机构代表国家(全民)行使股东职能。当然,这个机构可以是国资委,但国资委需要转变性质和职能,不能再作为一级政府部门行使政府监管职能,而是一个总的控股公司比较好。
蒋保信:在新加坡的淡马锡模式下,国有企业与政府、执政党、民营企业的关系是什么?
王江雨:首先要说明的是,新加坡的执政党人民行动党虽然多年来盘踞政权从未失去执政地位,但人民行动党本身只具有选举功能,完全不参与政府任何决策。新加坡各级政府也没有党的组织,企业和其他机构里更没有,所以完全谈不上有什么党政关系和党企关系的纠葛。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前面说的很清楚,就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政府也是整个市场体系的监管者,在这方面它在法律上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
政府该如何管国企
蒋保信:这次改革明确提出要党管国企,在您看来,应该怎样处理好党委和国企之间的关系、党委和董事会的关系?
王江雨:我个人觉得强调党管国企,且把党管国企理解为党对国企内部事务包括经营管理投资决定等的干预,及对企业内部人事任命的控制,是一条错误的路径。国企内既有党的决策体系也有根据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治理体系,一定会造成令出多门,角色混乱,决定的矛盾和冲突。在中国现实政治条件下,我不反对党国对国企改革的总体领导和控制,但这不应该延伸到企业内部决策。党的组织部门可以对一个国企的法人代表(即其最高领导者)进行遴选和考核,但一旦选定就应该“用人不疑”,授予其对企业根据公司法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力。这不是说就坐视国企领导成为企业内的“皇帝”而对其无所制约。相反,政府可以通过如下三个方面来监督国企的管理层:
第一,政府应该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对企业进行绩效监控,不能实现利润目标或者从其他角度看经营不善的,应该对企业管理层予以撤换。为了这个目标,公司法应当予以修改,将董事会任期改为一年一选(现在是三年任期)。
第二,强化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鼓励通过股东诉讼(包括集团诉讼)等方式来追究管理层的违法责任,使管理层切切实实负担起对股东的信义责任,并通过一个公正中立的司法系统来执行之。
第三,通过反腐败、税收、刑法等法律来追究管理层损公肥私的个人责任。
总的来说,要走一条以法治为底色,以增强企业自主性和商业化运作为宗旨,通过内部强化公司治理和外部强化法律监督方式来制约管理层滥用权力的路子。
蒋保信:指导意见里还提到,要将国企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您怎么看待这种做法?有人认为没必要强调国企的公益作用,应将相应领域完全放开,您认为如何?
王江雨:将所有领域完全放开是正确的,因为这是将国企置于和私企同一竞争平台上的需要。但要说国企没有公益作用是偏颇的说法。有很多领域,因为投资回报周期长或者没有多大利润,私企是不会介入的。毕竟,发达国家也有不少国企履行公益职能的。
蒋保信:指导意见还提到,鼓励集团整体上市,但有人认为优质资产都已经上市了,剩下的都是推不动的垃圾资产或者垄断利益,所以这并不现实?
王江雨:当初为了加快国企上市,往往是成立母子公司,母公司为集团公司,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这种方式将不良资产和债务留在集团公司,是一种扭曲的方式,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应该说整体上市能防止这个问题。这里的关键是改革上市制度,去除上市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和包装,完全让市场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来决定是否购买“整体上市”企业的股票。在这个意义上,加快注册制改革,对国企改革非常重要。
文自共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