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市长举报,书记清白该由谁证?


 被市长举报,书记清白该由谁证?

7月15日《财经》报道,吉林通化市原市长田玉林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4422.759万元。其中索取数额为3574万余元,收受数额为848万元,近日被判死缓。而早在3月,田玉林就举报时任通化市委书记刘保威收受贿赂、侵吞国有资产、操纵股票等问题,并提交给了合议庭。庭审当天,田再次举报了刘保威。而对于这一举报,判决书认为,“田玉林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材料现无法查证属实”。

应该说,这个判决是在《刑法》的范围之内,而且远非“严惩”。但如果与近期部分受贿案的判决结果相比,判死缓还是较重的一个案例。比如上月一审判决的周永康,受贿1.29772113亿元,仅被判无期徒刑;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最终还是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再比如受贿3558万余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刘铁男,也仅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虽然田玉林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但田玉林的涉案金额在认定上确实存在争议。其中北京一处价值1663.5759万元的豪宅,田玉林只是曾经去看过,但最终没要,而且这处房产目前处于“行贿人”刘瑞成一个朋友名下。

笔者之所以简单地探讨田玉林的判决结果,就因为他有“举报”举动。那么按照常规做法,若举报内容属实,田玉林就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就可以获得“从轻发落”的机会;但如果举报内容不实,那就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明显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田玉林在举报市委书记刘保威这个问题上,要么立功被减刑,要么诬告被加罪,绝不该有第三种结果出现。可遗憾的是,法院的判决书竟然以“田玉林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材料现无法查证属实”这种不明不白的表述,来回避市长田玉林对书记刘保威的举报内容,由此引发网上一片质疑声,也就丝毫不值得奇怪了。

应该说,法院使用这样的措辞可真是煞费了一番苦心,至少是接受了此前一些组织为个人背书,结果却成“为贪官说话”的教训。比如针对罗昌平微博举报内容,国家能源局新闻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举报内容纯属污蔑造谣。“我们正在联系有关网络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正在报案、报警。将采取正式的法律手段处理此事。”结果未见国家能源局报案,也未见刘铁男本人报案,最终“被污蔑造谣”的刘铁男却失去人身自由,被判无期。

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首席记者王文志发微博实名举报华润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宋林后,华润集团也是发布声明称,所谓举报中存在诸多揣测、臆断乃至恶意诽谤之辞。华润称对诋毁、诽谤公司声誉的言行,保留追究法律责任及追偿经济损失的权利。结果未见法律追究王文志的责任,却见宋林“落马”。

法院如此“和稀泥”的表述可以说让自身进退有据,实在是高!因为如果没有更强的权力过问此事,田玉林的举报内容就此作废;一旦有更强势的力量介入,法院也可以把责任推给检察机关,因为查证的责任不在法院,而应该是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的事,甚至还可以往纪委那边推。即使已调任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刘保威今后被查处有事牵扯上举报内容,法院也不需要对这种模棱两可的认定担责。

但笔者以为,法院这样的表述是极不严肃的。针对田玉林的举报内容,检察机关或纪检部门理应认真查证,并以组织名义做出“是”或“非”的结论。判决书的结论,也应该是引述检察机关或纪检部门的结论,而不是如此似是而非,留下悬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