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完全不信“领导安排受贿”
6月13日,《南方都市报》一篇题为《广东揭阳原副市长受审称受贿是“领导”安排》的文章,报道了揭阳市副市长郑松标因涉嫌受贿、单位受贿以及滥用职权三宗罪被起诉,12日上午在佛山中院开庭。庭审中,郑松标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接受法院的判决,但强调自己的犯罪“都是在领导的指示下办”,原领导陈弘平成为其整个庭审中的“挡箭牌”。
说起陈弘平这个人,那可是故事多多。首先,在他身上真正体现出一些地区官场腐败“一串串”的典型特色。陈弘平于2013年1月被查,竟牵出他任揭阳市委书记前的“班长”——已升任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的万庆良;而他被查一个月后,又牵连出他的直接下属——副市长郑松标。
而陈弘平与万庆良的关系则更为狗血,也算是官场奇葩了。媒体人赵世龙在微博爆料,万庆良与陈弘平落马背后,藏着一段“比重庆赵红霞与雷政富等官员还要狗血的故事”,指万和陈共用一名情妇,“那公共情妇乃盖世神女,竟为万书记和陈书记各生下一个儿子”。
陈弘平还是一个会演戏的官场“双面人”,他一面信“风水”,花巨资为自己修“阴宅”,领会因果报应,一面却又肆无忌惮地贪财贪色搞腐败。据公诉机关指控,陈弘平在揭阳市代市长、市长、揭阳市委书记职务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53亿元人民币、1720万港元,并为部分企业家成为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等提供帮助。
相对于陈弘平的涉案金额,郑松标作为公路局局长,虽“借工程受贿金额超千万”,但如果剔除单位受贿的780万元,其个人受贿也仅300来万,至少在该岗位上还算不上“大贪”。
顺带说一下这个“单位受贿”。通俗地说,就是公路局拿施工单位的“回扣”。那么,这笔钱就成了公路局的“小金库”,用途无非有三:一是给单位职工发福利;二是报销不好列支的费用,主要是贿赂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三是供领导及经办人员私分。
笔者以为,如果考虑到当时党政机关普遍存在“小金库”这个事实,郑松标领受这个单位受贿罪未必公平。而如果郑松标陈述的是事实,真是陈弘平专门把他叫到办公室,“还发了火”,郑松标在“无奈之下才同意拨款,本来对方申请400万,最终也只拨款200万”,那么滥用职权罪最终恐怕未必会领受。虽然陈弘平的这个拨款是为自己修“阴宅”,但应该一码归一码。因为在“不换脑筋就换人”的当今官场,公路局长能不听市委书记的?
从郑松标的供述中,笔者认为其“领导安排受贿”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一方面,郑松标“边腐边升”,必须与书记陈弘平“共腐”。郑松标所涉问题,均为2007年至2011年间担任公路局局长期间所为,可他在2012年却升任揭阳市政府副市长,如果不是与陈弘平“共腐”,像公路局这种连政府组成部门都不是的二级局“一把手”,是很难被提拔为副市长的。事实上,行贿人许秋琳(传陈弘平情妇)确实是将陈弘平与郑松标联系在了一起。尴尬的是,就这样的一个“熊”人,竟然还在2011年5月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总真不该将这样的荣誉授予腐败官员啊。
另一方面,陈弘平有让郑松标“入伙”的必要。笔者在《掌管道路建设投资,是“火坑”岗位》一文中曾分析,为什么这些人在同一个位置上“前腐后继”呢,有的恐怕确实是被“逼上梁山”的。比如领导打招呼,让你把某一项工程交给他的关系人去做,你还敢说半个“不”字?而拿到工程的建筑商也会按照潜规则,给你一定比例的“回扣”,你还不敢不要,因为你的领导需要把你绑在和他同一辆战车上。
郑松标受贿极有可能就是这个原因。郑松标承认,自己确实收了许秋琳所送的钱财,不过这些都是陈弘平的安排。并具体到一次在茶庄里收受许秋琳送的装在茶叶盒里的100万港币,马上打电话叫许秋琳拿回去,后来陈弘平主动打来电话,叫他不要“搞来搞去那么麻烦”,最终他才迫于无奈收下了这些钱。
因此,对郑松标所称的“领导安排受贿”,法院虽不能全信,但也不可完全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