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选粹】刘桂明 :正义已经走到哪里了?


临近岁末,好消息似乎一个接一个。
媒体刚刚报道最高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法院复查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的大新闻,马上又让我们听到了呼格吉勒图沉冤昭雪的好消息。
社会公众为何如此关注聂树斌案与呼格吉勒图案?一起起冤情如此明显的案件,却为何遭遇如此漫长的拖延不决呢?公平正义为何总是姗姗来迟呢?因为,它们早已不仅仅是一起普通案件,而已变成了检验司法公正的一块试金石。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全国政法机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公平正义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政法战线所强调的公平正义,实际上主要是着眼于法律正义。
作为人类法律制度创设以来的一种基本价值,法律正义或者说司法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之中,体现在司法裁判的结论之中,构成一种对法官的实体性道德限制。而在程序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中,其内容与裁判的结果或结论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具有明确而具体且可操作的道德标准。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着重强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坚决维护司法公正,是最大的也是最直接的公平正义。因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普通老百姓维权的成本太高,打官司太难,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中存在着吃拿卡要等行为,一些领导以行政特权干扰司法工作而导致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严重地损害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让老百姓感受不到法律的阳光,感受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如何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应当是我们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同时,必须直接面对与重点解决的问题。
于是,根据公平正义的固有内涵与我国的司法实践,我们应当倡导让人民群众从以下三个方面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一,公平正义要让人看得见。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就是指程序正义,用通俗语言解释就是要追求一种过程公平。英美法系中有一句法律人耳熟能详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其所表达的就是一种程序公正的价值理念。这种最早来源于古希腊著名思想家柏拉图的正义观,到了古罗马和中世纪时期,便渐渐发展成为一项程序公正的标准。法学专家称之为自然正义,它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总之,就是要求在所有程序上不仅要公开,而且还要对双方当事人公平对待。在双方当事人看来,不仅在案件审理结果上要公平、准确、合理,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在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体现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为此,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了法院审理案件以公开审理为主要原则,以司法公开为工作重点。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在谈到如何让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实现公平正义时,特别强调:“一要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要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严格地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坚持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三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律师的权利;四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通过公开来促进公正。” 他要求,各级法院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他说:“不仅要敞开法庭大门,还要创造和利用好多元的司法公开载体;不仅要公开庭审过程和结果,还要公开裁判依据和理由;不仅要公开案件审理,还要公开人民法院的其他审务工作。”
美国休尼特大法官曾说过这样一句名言“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其所表达的意思是,尽管正义永存,但对于现实中的每一个人来说,“迟到的正义”绝非真正的正义。后来,波斯纳大法官对此又做了补充完善,他认为“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层涵义是指效率”,也就是说,公正需要通过办案效率来体现,而不是姗姗来迟的正义。
所有这些表达无非都是希望每个人能够及时感受与得到公平正义,希望“看得见的正义”真正落到实处,体现好处。正如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同志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中所说的那样:“许多案件是否确为错案姑且不论,但由于长期拖延,真相迟迟不予公布,导致舆论哗然,让法院极为被动,最终结果无论如何都难以赢得信任。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刑事审判要适应时代要求,注重司法全过程的公开,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重大商业秘密,就应当及时主动公布真相,让人民群众用心中的那杆秤去衡量和评判。”
第二,公平正义要让人听得懂。这是指具体正义,既强调普遍正义,更强调个案正义。法律不仅要让人遵守更要让人知晓,否则,法律就将成为纸面上的废物、专家们的玩物。同理,正义不仅要让人看得见,还要让人听得懂。
如何做到让人听得懂呢?通过每一起个案的司法公开,通过每一次司法公开中的审理过程,通过每一次审理过程的规则阐释与程序宣示,不仅是一种司法程序的展开,更是一种公平正义的展示。如此而来,司法公正才能真正体现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之中,案件审理才能不会游离于法定程序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通过每一个案件的审理,来积累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来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专家认为,周强院长的积累之说不仅体现了对个案公正的强调,也体现了对司法规律的尊重,更体现了对公平正义从看得见到听得懂的客观规律的把握。因为司法权从本质上说,是法官运用审判权来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公民的权利和法律的价值正是这样通过每一份司法判决得到具体确认和证明的。对每一位公民来讲,抽象的公平正义就这样在个案中生动而鲜活地体现为清晰具体的公平正义。
第三,公平正义要让人摸得着。这是指结果正义,也就是及时有效的正义。众所周知,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一起旷日持久的马拉松官司,一个改来改去的翻烧饼判决,既有可能把一个企业拖垮,更有可能将一个家庭拖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最后虽然赢了官司,但赢得的可能只是一张白条、一个数字。正如张高平叔侄案,十年之后的今天,一切原本的幸福均已无法复原;正如赵作海案,平反之后的家庭早已不复存在;正如佘祥林案,走出监狱见到的妻子再也不是原先的亲人……
当然,要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绝非一蹴而就。其中既需要司法公开的不断扩大,更需要司法理念、司法机制、司法素质的不断增长。这个增长的过程,就是不断改革司法体制、不断提升司法权威、不断积累司法公信力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司法公平正义让人看得见、听得懂、摸得着的过程。其中“万分之一的错案”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就无法实现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
在我看来,无论是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范畴,公平正义犹如永恒的爱情一般,永远是全社会的热门话题。而在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公平正义就像阳光雨露一样,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作为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动力,不仅是一种需要,更是一种必要,每一个中国人都渴望看得见、听得懂、摸得着。
通过聂树斌的复查与呼格吉勒图案的平反,我们已经看到了正义已经踏上新的起点,正在渐行渐近地向我们走来。

(注:本文系湖北立丰所约稿并已刊发于该所所刊2015年第1期)

  最后修改于 2015-05-07 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