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数PPP项目合作中,社会资本由于占股少,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一些地方将社会资本视为“附属”,在公司架构上“大权独揽”,在决策上“独断专行”,令社会资本沦为“二等公民”。且一旦项目出现重大问题,地方政府难免动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导致社会资本“受尽欺负”。(1月27日《经济参考报》)
民营企业家在解释不愿意参与PPP项目时,把无法在项目合作中拥有控股权列为重要原因。控股权权真的如此重要吗?如果控股权真的如此重要,那么在现实世界中股份公司就不可能存在。股份公司是由多个股东构成的,必然有股东处于控股地位。如果每个股东都纠结于控股权,无法控股就不入股,股份公司怎么可能出现呢?
事实上,股份有限公司不但存在,而且成为主流形式。这足以证明控股权不是合作的主要障碍,甚至根本谈不上障碍。但是在PPP项目合作中,为什么政府和社会资本如此看重控股权呢?
其一是二者合作的目标有偏差。社会资本,首先是资本,其投资项目的第一目标是逐利,利润越高,投资动机越强。政府当然也有逐利动机,但其承担的公共服务的职能决定了其不能把逐利作为项目投资的唯一动机。政府必须在逐利和提供公共服务之间找到平衡点。二者存在合作的共识点,但偏差也不小。这导致社会资本担心自己的资本成为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工具,降低了投资收益率,而政府担心资本为逐利而影响了其社会服务职能的履行。出于各自的顾忌,二者都争夺项目的控股权。
其二是二者在维护自身权利能力的不对等。当二者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社会资本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相对于政府而言弱的多。毕竟政府掌握着可以调动的权力资源。在一些情况下,政府可以利用公权力,让社会放弃对利润的追逐,优先满足公共服务的需要。这对社会资本而言是一种利益损失。出于这种顾虑,企业对控股权的渴望更为强烈。
但是,控股权也许能帮助解决合作目标偏差的问题,但对解决维权能力的不对等问题作用有限。即使社会资本掌握了控股权,如果政府的权力没有得到合适的约束,控股权依然会受制于权力。
相反,如果权力得到了有效的约束,社会资本在与政府进行PPP项目合作时,二者作为平等的主体进行谈判。一旦二者成了平等的谈判主体,控股权的意义已经不大。控股权之争已经转化为如何在妥协中寻找最佳的合作方式,实现最优的合作目标。目标的偏差也能在谈判的妥协中得到调和,合作成功的概率就高了许多。
PPP项目合作成功与否的关键不是控股权,而是政府难以约束的权力。约束了权力,让社会资本看到了平等合作的希望,一切都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