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刚满18周岁,尚在驾驶学习中,但在一次帮父亲运货的过程
事故发生后,刘某及家人与行人寇某家属达成和解,积极赔偿了寇某的家属,之后,刘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其无证
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评析本案认为: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是,无证驾驶的肇事者赔偿了受害者,无权再向保险公司追偿,所以刘某已经赔偿了路人甲,无法再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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