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竞合能否得到双份赔偿


 案情:

杨先生是通讯公司员工。201352日,从公司出发骑着摩托车回家,途经210国道时,与刘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杨先生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73日,杨先生之妻回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50余万元;92日,法院判决刘某赔偿37450元、保险公司赔偿358759.47元给回女士(已履行)20131211日,回女士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220日该局认定杨先生系工伤死亡。315日,回女士向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通讯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487542.55元。58日该委员会作出裁决,通讯公司一次性向回女士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463520元。通讯公司以杨先生已经获取了人身损害赔偿为由,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员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是否可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待遇双份赔偿?
 

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解析本案认为: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双份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 
  
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两者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因此,工伤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又依道路事故处理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王艳律师认为,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两者发生竞合时,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两者实行择一赔偿原则或者是差额互补原则时,工伤职工完全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这将有利于使工伤职工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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