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两院一委”的愚蠢,值得襄阳市检察院参考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4年4月22日
2014年4月21日,由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不讲诚信,没有履行2014年2月26日达成的和解意向,本人向襄阳市检察院提交了《民事抗诉申请书》,襄阳市检察院予以受理。
在提交《民事抗诉申请书》的时候,还连带提供了一审的笔录和证据。
2003年3月28日,在襄城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中,有以下内容:
原(刘先明):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五日我有无到公司报到?
被代(中化六建雷大忠):报到了。
原:有无提出让我写辞职报告?
被代:我不知道。
原:二〇〇二年五月七日我有无到公司报到?
被代:这个记不清了。
原:我有无给过你一张光盘。
被代:给过,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在中化六建提供给襄城区人民法院的证据中,有一张刘先明2002年5月7日在中化六建劳人部里送给雷大忠的名片。


这两次的事情经过是:
2002年5月7日上午约9点的时候,刘先明到公司劳人部,通报了刘先明在天津赛恩公司的咨询活动,送了刘先明在天津赛恩签约任职的名片,并将刘先明在外讲课交流的光盘送给了劳人部雷大忠一套,经劳人部一位工作人员的提议,劳人部雷大忠商定当日下午请刘先明给公司劳资人员讲一堂人力资源方面的课程;当时的见证人还有劳人部另两位工作人员。当天中午约12点15分的时候,劳人部雷大忠电话通知刘先明:他请示上级领导后,上级领导不同意下午请刘先明讲课,于是,取消了下午的培训活动。2002年5月7日这一天,公司劳人部没有任何人通知和要求刘先明在公司报到,没有给刘先明开具、送达《上岗通知书》。
2002年6月30日,劳人部雷大忠电话通知刘先明回公司报到,说公司有工作要安排刘先明做,要求刘先明回公司报到,而且是越早越好,刘先明说那需要一段时间处理手头上的事情,在电话中就达成了“刘先明于2002年7月15日到达公司报到”的约定。
2002年7月15日,刘先明按约定的时间准时到达公司劳人部、报到,但报到的结果却是大出意料,公司劳人部主任沈弘、副主任雷大忠称公司还未准备好,让刘先明再等一等,而且还建议刘先明写辞职报告,办理辞职手续,但是,刘先明当场未同意辞职,而是表明等自费学习完后愿意继续回公司、在适应的岗位上工作。
2002年7月15日,刘先明按约定的时间准时到达公司劳人部、报到,但报到的结果却是大出意料,公司劳人部主任沈弘、副主任雷大忠称公司还未准备好,让刘先明再等一等,而且还建议刘先明写辞职报告,办理辞职手续,但是,刘先明当场未同意辞职,而是表明等自费学习完后愿意继续回公司、在适应的岗位上工作。
根据上述中化六建雷大忠的回答和中化六建提供给襄城区法院的证据——刘先明的名片,以及刘先明的讲法,可以确证:
1、2002年5月7日,刘先明回到公司了。
2、2002年7月15日,刘先明回公司报到了。
然而,搞笑的是,
一、襄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襄劳仲案字[2002]第133号《仲裁裁决书》里,写道:
经查:......2001年1月20日,在申诉人的申请下,被诉人同意保留劳动关系一年,养老保险费自行缴纳,此后,申诉人未再回被诉人处工作,2002年8月初......
二、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在(2003)襄城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里写道:
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被告劳人部通过《襄樊日报》通知原告回公司报到,原告一直未回。2001年1月20日,在原告的申请下,被告同意保留其劳动关系一年,养老保险费自行缴纳,此后,原告未再回被告处工作,2002年8月初......
三、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襄中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里,写道:
二审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6月,化六建公司两次电话通知刘先明回公司报到,刘先明因在外处理咨询事宜未回公司报到。2002年7月17日......”。
四、襄阳中院在2014年2月19日出具的《襄阳中院关于对刘先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的信访答复》中,写道:
根据本院(2003)襄中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 2002年4月、6月,化六建公司两次电话通知你回公司报到。你因在外处理你个人的对外咨询业务未回公司报到。2002年7月17日,......
中化六建曾通过报纸和电话,通知刘先明回公司报到,而当刘先明于2002年5月7日、7月15日回到公司时,中化六建却又不要求刘先明报到。中化六建恶意逼迫刘先明辞职的动机和行径,不是已经昭然若揭了吗?
对于刘先明2002年7月15日报到的事实,襄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襄城区人民法院、襄阳中院都犯了上述同样的愚蠢错误,值得襄阳市检察院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