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罚款取消上限≠以罚代法


排污罚款取消上限≠以罚代法
刘纯银
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开始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这是该法自1987年施行至今的首次全面修订。此次草案强化了违法责任方的法律责任,违法排污50万元罚款的上限被取消。(12月23日《人民日报》)
众所周知,企业和个人违法成本低,是大气污染环境治理“久治不愈”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对无证、超标、超总量、监测数据作假等污染违法行为,拟规定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治、行政拘留以及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对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实行按日计罚。同时,还取消了现行法中50万元的处罚上限,代以倍数类惩罚标准。如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所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直接损失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罚款。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不仅关系到当代,而且关系到子孙后代。所以,我国把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并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对那些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污染企业“重拳”严惩,这既有助于督促广大企业能够增强环保意识,并通过实实在在的努力来避免污染问题,同时,这也是构建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
然而,在污染治理方面,近些年来,不少地区的环保部门却存在着“以罚代管”或者“以罚代法”的问题,面对一些企业存在的恶意排污问题,监管部门不能从根本上要求相关企业恪守环保规则,而是在收取一定的“罚款”后便对污染问题视而不见。更让难以理解的是:还有一些执法部门将手中的执法权视为敛取私利的“摇钱树”,面对各类污染问题,不能依法从源头上进行打击治理,而是在收受了“好处费”之后便万事大吉,或是收缴所谓的“罚款”之后便不了了之。同时,作为企业本身来说,虽然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他们往往也心甘情愿,毕竟,要增加环保设施的话,其投入往往要大得多。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建设美丽中国,也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途径。因此,面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取消排污罚款上限”的规定,各级政府,尤其是环保执法部门,一定要破除“以罚代管”甚至“以罚代法”的惯性思维。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去年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只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他们才不会以身试法。同时,还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