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是决策参考,那么谁来做这个决策?目前直接的执行机构,是政府中的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Bristol Bay案例提到,大家吵来吵去,最后做决定的部门还是环保署:
在收集各方意见并权衡各种因素后,美国环保局将在2013年下半年作出决定,是否依据《清洁水法》404(C)条款禁止卵石合伙公司在布里斯托尔湾开展采矿项目。
这个是正常的情况,法律有授权,环保署搜集意见之后按照404(C)条款经综合考虑之后进行审批。在中国,按照《环境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也应该是这么干。
环评报告编制完成之后,会经过专家审查(@bei bravo 和 @SuperAndy 都提到技术审查的问题),然后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逐级报到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审批的过程中,有几个重要的考察点:
是否符合各类规划、产业指导目录。规划主要是政府或规划建设部门编制的,也有各个部门编制的各类规划,相当庞杂,总之代表地方政府对于区域发展方向的判断;产业指导目录是发改委发布的,代表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产业发展水平的判断。这几个事情本来不归环保来管,但因为没人管,所以现在是环评里面的硬性指标,不符合规划和产业方向的项目是没人敢批的。
是否有明确的总量指标来源。环境总量控制本身有很强的技术背景——一个区域基于环境自净能力,在污染物收纳方面会有一个上限,即所谓“环境容量”。但是在实践中,“总量控制”往往来源于行政指令,譬如以2007年或2010年总的排放量作为“总量控制”之底数,要求“十二五”期间削减10%等等。这些要求最终会落实在每一个环评中。
项目建设内容及达标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可以稳定达标排放。
排污去向是否合理。
项目运行之后环境质量是否达标。
环境风险是否可控。
公众参与的合规性等等。更多相关信息请参考合肥环评公司:http://www.txaqh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