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索3000元收尸费,符合哪条规定?
7天前,32岁的漯河人周三江倒在郑州东区的马路边上,再也没有醒来。周三江72岁的老父亲来郑州商都路派出所办理死亡证明时被索要3000元运尸费,而且不开发票,这个数字顿时吓住了老人。从周三江的死亡地点到医院太平间区区15公里,为何会花费3000元运尸费?警察和太平间工作人员均表示,这是“不成文的规定”。(6月15日《大河网》)
昨晚,笔者撰写《“派出所出警费”,是个神马东东?》一文,对铁路侯马派出所向一名被火车撞死的5岁孩童家属索要“出警费”一事提出批评,认为这是“看门护院的家丁”二次向主人索要报酬,毫无契约精神。
我们知道,中国行政机关“乱收费”,一直是备受诟病的社会顽疾,可乱到什么程度估计北京的高层是没有人“心中有数”的。一般“乱收费”,无非是再增加些国人的痛苦指数。可公安机关一些“乱收费”,除此之外还直接扼杀了人的尊严,如“处女卖淫案”、“处女嫖娼案”等等。而这两天曝光的警察向死者家属索要“出警费”、“收尸费”,则凸显出某些公安人员为了不正当利益,其毫无人性的一面已经到了“无耻”的地步。
按照有关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以外的收费项目,由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其他任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无权审批。
警方收取的“出警费”和“收尸费”,都不在法定的收费项目目录里面,毫无疑问属于非法收费项目。而一个执法机关利用公权力“乱收费”,肯定和他们的切身利益有关,明里是“罚款提成”,暗里则是集体私分罚款或个人私吞罚款。
即使打着“办案经费困难”来乱收费,也属于明显违法行为。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令笔者不解的是,三年前河南警方将派出所的级别由原先的副科升格至副处级,实际上是将警察的行政管理权上收了。可结果是,除了增加一大批处级、科级岗位之外,却并没有提升河南警察的形象,甚至因为派出所所长成为副处级官员,和区政法委书记平起平坐后,“乱收费”的底气反而更足了。
郑州警方向死者家属索要3000元“收尸费”一事,连他们的同行都看不下去了。今天安徽宣城宁国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宁国-公安)就怒斥河南警察经常收黑钱,称“全国公安都不愿到河南办案,动不动就要钱,技侦办案都要加邮费,一要就是几千元。”
笔者其实也有同感,这并非因为对河南公安有成见,而是这几年我所撰写的时评中,河南警方做的“那些事儿”,为我提供了最多的素材。
“人要脸,树要皮”,河南警方真该好好反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