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是一个伪命题
(2013年1月31日)
卫祥云
最近,随着中央反腐力度的加大和一批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让全国人民看到了新的一代领导集体为政清廉、肃贪反贿的清风正气在不断深入人心。我们相信,随着官员财产公开政策的逐步推行,将会为建设清廉政府与和谐社会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
但在中央反腐倡廉政策的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似是而非的舆论误导。前有已退职的中纪委高官大谈“特赦”的现实意义;近有一批著名经济学家如张维迎、许小年和张曙光等也卷入其中,纷纷发表所谓的“特赦”之高论。更有青年学者罗天昊提出,应该赦民不应该赦官之宏论。一时间泥沙俱下,鱼龙混杂,让“特赦”这个本不清楚的概念加入了许多难以厘清的不能承受之重。尤其使对于腐败有切肤之痛的广大民众感到了全所未有的迷惑和不解,犹如在刚刚还是阳光明媚的青藏高原,突然刮起了一阵阵漫漫黄沙弥漫天空,让人看不清方向,理不出头绪,又如坠入五里云雾之感;难道反腐风暴就此止步?疑或非法收入通过“特赦”行为就可以变成合法收入?甚至有的学者还提出了对“特赦”收入进行征税之建议,好像只要通过“特赦”,非法收入就成了合法收入。如此推论,那么我们现在是不是就要开始准备下一次“特赦”呢?因为按照他们“新老划断”的逻辑,“特赦”行为不可能绝迹。我们还会面临一次又一次的再次“特赦”。由此可见,所谓的“特赦”绝不是解决问题妙药良方,而是一道无解的伪命题。只要我们稍加分析,便可一目了然。
首先,“特赦”是概念不清的产物。中国历史上曾多次有过“特赦”和“大赦”的现象,但主要是指“政治犯”而言。如封建社会的改朝换代时期,统治者在政治形势稳定之后为笼络人才往往采取这样的措施。而我们现在却对于中央采取的反腐措施提出“特赦”。请问“特赦”什么?这个概念一定要搞清楚。对于那些动辄上千万、上亿元的贪腐大案,难道只要他们坦白交代清楚了,就可以过往不咎吗?对于那些通过权力攫取高位,又利用高位大肆贪腐之人,难道新老划断就能够重新做人吗?所以说,“特赦”绝对是一个含混之词。我们不能指望通过“特赦”就把那些“非法收入”漂白,从而变成了“合法收入”。如果这样的话,这种“特赦”与“洗钱”有什么不同?而对于“洗钱”行为不正是我们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的现象吗?
其次,“特赦”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是建立公开公平、民主法制、依法治国的和谐社会。所谓的“特赦”,完全混淆了罪与非罪的概念。不仅对于大量的未发现的犯罪行为和主体是一种包庇和庇护,为他们转移财产、掩盖罪行提供了烟雾弹,使他们得以喘息,甚或怂恿他们进一步通过更加腐败的行动寻租为自己寻找开脱机会。还会对大量的没有权力的一般公务员造成事实上的“有罪推定”,弄不好还会演变为形式上的人人过关,从而转移打击腐败的真正目标。从目前中国暴露出来的大量腐败案件足以说明:权力和特权是形成腐败的肥沃土壤。虽然,总书记提出的“既打老虎,又打苍蝇”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政策界限,以防止过去“严打”活动中出现的过激行为。但“特赦”却极易造成“老虎”过关而抓了一把“苍蝇”,与打击腐败,减少权力,弘扬正能量,建立新风气之目标格格不入。至少,从目前关于“特赦”的种种言论和观点中看不出有什么高明的理论和可供操作性的好办法。通过分析和比较,还是习总书记提出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说法比较靠谱。这样做一是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二是突出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三是告诫人们反对腐败行为要和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进行。对此,我们还应该进一步呼吁: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同时,更要把老百姓的权利从笼子里放出来。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限权力”和“权利义务”之间的互相制约和监督。
第三,现在提出“特赦”容易把水搅混。面对日益严重的贪腐现象,从中央高层到普通百姓,从各类学者到一介书生,无不忧心重重,心急如焚。但“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尤其是对于我们搞经济研究的人来说,一定要把概念搞清楚,才能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和建议。如要解决“灰色收入”问题,就一定要搞清楚“灰色收入”中的“非法收入”,不能因为有的“非法收入”还未发现,就把其划入“灰色收入”之概念,或者试图通过所谓“特赦”来解决问题,这样更容易使问题复杂化。正确的做法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如中央纪委发言人最近向全国公众表示的“优先查处实名举报”就属于依法查处的实际行动,而不是研究什么“特赦”一类不靠谱的政策建议,以免把水搅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