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信披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早就成为“老大难”的问题。来自中国证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10个月,立案调查信息披露案件46起,是去年同期的3倍。信披立案案件的增多,其实意味着信披违规案件的增多,也意味着信披恶劣案件、危害程度大的案件的增多。对于这一现象,监管部门必须保持高度警惕。

        既然是违规,当然有利益获得者,也必然有利益受损者。毫无疑问,在诸多信披违规案件中,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是最后的赢家,而总是处于弱势的广大中小投资者则成为埋单者,这一股市“潜规则”至今也没有“被改变”。从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零”容忍,到监管部门频频出重拳打击信披违规行为,体现出市场监管的进步。但是,近年来信披违规案件日益增多,并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的事实说明,不仅严打的力度与深度远远不够,并且还凸显出在防范信披违规上,无论是制度建设、市场监管还是在投资者利益保护上,我们均还有很大的“潜力”可挖。

        绿大地、万福生科等“勇于”在信息披露上造假,敢于以欺诈的方式实现上市,其欺骗的是整个市场,但藐视的却是法律法规,这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然而,违规者所获取的,却是实实在在的利益。通过造假上市,绿大地的何学葵窃取了超过4个亿的巨额利益,而万福生科的龚永福夫妇即便是“归还”平安证券代为补偿的1.79亿元资金,如果最终万福生科资产重组成功,其获利同样是惊人的。

        在资本市场中,最现实的是利益,无论是投资者,还是造假者、信披违规者等,都是为了逐利而来。因此,防范上市公司的信披违规行为,重在从“利”字上着手。如果违规者最终的所得远远小于被发现后的所失,也就是说违规成本大幅度提高后,至少能够做到严惩违规者,警示后来者的目的。以往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监管部门频频一“谴”了之不起效果,其根源亦在这里。

        笔者以为,防范上市公司信披违规行为,须从多方面入手,多举措并举以形成合力才会取得实际效果。其一,信息披露违规实行“一票否决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如果发生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对其董秘或董事长实行“一票否决”,可认定其董事长或董秘为“不当人选”。如果最终事涉董秘或董事长的“宝座”,上市公司对于信息披露还会敷衍塞责或马虎其事吗?二是如果上市公司信披违规,在今后欲实施并购重组时,即使是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也要禁止其划入豁免/快速审核的通道,而是划入审慎审核的通道。

        其二是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于信披违规基本上都是一“罚”了之。罚款几十万元或者是像绿大地那样罚款上千万元,对于其获取的巨额利益灰说,简直是“九牛一毛”。因此,监管部门有必要对现行法律法规重新进行修订,在大幅度提高违规成本的同时,在日常监管活动中,亦要采取顶格处罚的措施。比如,如果对《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进行修改,规定欺诈发行上市的,一经发现立即启动退市程序,由造假者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并严禁其退市后通过资产重组、借壳等手段实现重新上市。若此,今后“绿大地”、“万福生科”们还有“腾挪”的空间吗?

        其三,推出集团诉讼制度。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维权难等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护的另一写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出现违规行为,无不损害到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然而,更多的时候,其只有默默“埋单”的份,奋起维权的并不多。如果推出集团诉讼制度,维权难的状况将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作为中小投资者的维权利器,集团诉讼制度在更加方便中小投资者维权的同时,也无形中加大了打击信披违规的力度,也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的自我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