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变脸公司“大非”减持应叫停


       
    随着首批创业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的“大非”股份即将在10月底解禁,创业板也将迎来开板以来最大的解禁洪峰。为此,深交所日前发布《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规定大股东预计未来6个月减持股份将达到与超过5%的,在首次减持时须提前2个交易日预告,同时针对业绩变脸、出现亏损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严重不规范行为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也要求其实际控制人在证券交易系统首次减持时提前2个交易日预告。

    在创业板推出3周年之际,也即在创业板首批上市公司“大非”解禁在即之际,深交所及时发布《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来规范大股东减持股行为,这是非常有必要的。不过,从规范的内容来看,深交所对“大非”减持的规范重在信息披露方面。这就明显不够了。对“大非”减持行为的规范,至少还要提出这样三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信息披露的内容需要进一步细化。根据深交所第18号备忘录的规定,大股东预计未来6个月减持股份将达到与超过5%的,在首次减持时须提前2个交易日预告。这个规定很有必要,而且有待进一步细化。因为对于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来说,大股东减持5%,与减持10%甚至20%是不一样的,不论一概以5%以上来概括,而应该对拟减持比例进一步明确。比如8%以上,10%以上,15%以上等等。而且当减持比例达到5%以上时,每减持1%都应进行一次公告,使投资者对“大非”减持的风险可以随时掌握。

    其次,对于业绩变脸甚至出现亏损的公司,应叫停“大非”减持。对于上市公司经营,大股东负有重大责任。尤其是出现业绩变脸与业绩亏损这种局面的,大股东更是难逃罪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大非”的减持并不是提前2个交易日公告的问题,而是根本就不应该减持的问题。如果出现业绩变脸与业绩亏损情况,“大非”还可以正常减持,这很有可能出现“大非”减持完毕,上市公司也沦为空壳局面的出现。“大非”套现完了,企业也垮掉了。不仅如此,鉴于目前创业板公司包装上市盛行,公司业绩变脸与亏损甚至不排除是上市公司欺诈上市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更应该追究造假者的责任,而不是让“大非”从造假中受益。

    此外,为切实对上市公司的发展负责,当“大非”减持后的股份数降到公司股本的30%及以下时,“大非”不得继续通过二级市场及大宗交易来减持股份。“大非”如果需要继续减持股份,只能通过网下协议转让的方式,一次性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有意接手企业经营的机构投资者或企业界人士,以确保创业板公司不会因为“大非”的套现而沦为空壳,使创业板公司始终处于有人对企业发展负责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