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阅读明·赵用贤著《大明会典》(万历内府本 共228卷) 记载:洪武十四年(1381)诏令天下府州县编赋役黄册。“以定赋役、覈隐漏、清逃亡。”
《嘉禾征献录》卷三十二《卜大同传》所载《洪武四年嘉兴府嘉兴县杨寿六户帖》:
附:洪武颁给户帖一道。
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钦奉圣旨,(中略)
一户杨寿六,嘉兴府嘉兴县思贤乡三十三都上保必、暑字圩,匠籍。计家八口。
男子四口。成丁二口:本身,年六十岁;
女夫卜官三,年三十一岁。
不成丁二口:甥男阿寿,年六岁;
甥男阿孙,年三岁。
妇女四口。妻母黄二娘,年七十五岁;
妻唐二娘,年五十岁;
女杨一娘,年二十二岁;
甥女孙奴,年二岁。
事产:屋二间二舍;
船一只;
田地自己一十五亩一分五厘六毫。
右户帖付杨寿六收执。准此。
洪武四年月日杭字八百号。
这个资料记载了该户成丁、不成丁和妇女的资料,只是没有区分妇女大口、小口。谈迁《枣林杂俎》智集《逸典·户帖式》所录《开封府钧州密县傅本户帖》,则明确将妇女区分为大口、小口。现将此户帖转录如下:
(前略)
一户傅本,七口,开封府钧州密县民。洪武三年入籍,原系包信县人民。
男子三口。成丁二口:本身,五十二岁;
男丒儿,二十岁。
不成丁一口:次男小棒槌,一岁。
妇女四口。大(口)二口:妻,四十二岁;
男妇,二十三岁。
小(口)二口:女荆双,十三岁;
次女昭德,九岁。
事产:瓦房三间;
南北山地二顷。
右户帖付傅本收执。准此。
由此可见,明代的人口统计,确实并非“妇女不预”。明代人口统计,不仅包括丁,即成丁、不成丁,也包括口,即大口、小口。就是说,明代的人口统计数字,也包括妇女。
不过,上述论证还只是用文献资料的论证,自从以徽州文书档案为代表的地方档案发现以来,这个悬案算是最后解决了。迄今最具代表性的著作是栾成显先生的《明代黄册研究》。该书将文献资料和文书档案资料结合起来,对这个问题作了仔细的研究。前面所引用的文献资料,就是转引自这部书。
二、户帖和明初黄册抄底
在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人口的统计和管理。据《周礼》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可见民数之重要,亦可知中国古代有人口统计和管理的优良传统。
明代继承了这一优良传统。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在洪武三年十一月的一篇上谕中说:“民,国之本。古者司民,岁终献民数于王,王拜受而藏诸天府。是民数,有国之重事也。”于是,他以“天下初定”时宁国府知府陈灌所创户帖“为式,颁行天下”。洪武四年(1371年),这种户帖始发至民间。令人高兴的是,这种珍贵的资料经过了六百多年完好地保留至今。现引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所藏《洪武四年徽州府祁门县汪寄佛户帖》于下:
户部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钦奉
圣旨:说与户部官知道,如今天下太平了也,止是户口不明白俚,教中书省置天下户口的勘合文簿、户帖。你每(们)户部家出榜,去教那有司官,将他所管的应有百姓,都教入官附名字,写着他家人口多少。写的真着,与那百姓一个户帖,上用半印勘合,都取勘来了。我这大军如今不出征了,都教去各州县里下着绕地里去点户比勘合,比着的便是好百姓,比不着的便拿来做军。比到其间有官吏隐瞒了的,将那有司官吏处斩。百姓每(们)自躲避了的,依律要了罪过,拿来做军。钦此。除钦遵外,今给半印勘合户帖,付本户收执者。
一户汪寄佛徽州府祁门县十西都住民,应当民差,计家伍口。
男子叁口:
成丁贰口:
本身,年叁拾陆岁。
兄:满,年肆拾岁。
不成丁壹口:
男:祖寿,年四岁。
妇女贰口:
妻:阿李,年叁拾叁岁。
嫂:阿王,年叁拾叁岁。
事产:
田地:无。
房屋:瓦屋叁间。孳畜:无。
右户帖付汪寄佛收执。准此。
洪武四年月日
部
在上述户帖颁行的洪武四年,亦正是始有黄册之年。那末,户帖和黄册是什么关系呢?
从上述资料可知,朱元璋始令制作户帖在洪武三年。而据《永乐大典》中《湖州府·田赋》所引《吴兴续志》的资料,恰好也是这一年,在吴兴、乌程、归安、长兴等县行“小黄册之法”。除浙江湖州府之外,海盐县也在此时建立了黄册制度。
此时的徽州是否也建立了黄册制度了呢?在《嘉靖四十五年歙县西溪南吴膳茔户经理总簿》中载:
查存册簿契凭目录于后:
军匠民册二本
黄册底籍:洪武四年 ○ 洪武十四年 ○ 洪武二十四年 一本
永乐元年 一本 永乐十年 三本 永乐二十年 二本
(下略)
以上引述资料说明明初时对“人口、户籍;土地、房产”登记制度是相当严谨的,甚至“比到其间有官吏隐瞒了的,将那有司官吏处斩。”故有大量土地、户籍人多的“大户”人家,是难以隐匿的,尤其土地是在“阳光下”明摆着的事,又如何藏匿得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