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黄册”制度,直击武清石各庄族谱托伪之疑


    首先查阅 “红格本”明太祖朱元璋《明实录》一百四十、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三十五
洪武十四年春正月丁亥朔 
………
  ○是月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其法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之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粮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之首总为一图其里中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册成为四本一以进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留其一焉

再阅读明·赵用贤著《大明会典》(万历内府本 共228卷) 记载:洪武十四年(1381)诏令天下府州县编赋役黄册。“以定赋役、覈隐漏、清逃亡。

 

 以下引述周绍泉著 中国明代人口统计的经纬与现存黄册底籍 文章(蓝色字体部分)  

《嘉禾征献录》卷三十二《卜大同传》所载《洪武四年嘉兴府嘉兴县杨寿六户帖》:

  附:洪武颁给户帖一道。
 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钦奉圣旨,(中略)
 一户杨寿六,嘉兴府嘉兴县思贤乡三十三都上保必、暑字圩,匠籍。计家八口。

  男子四口。成丁二口:本身,年六十岁;
            女夫卜官三,年三十一岁。
      不成丁二口:甥男阿寿,年六岁;
            甥男阿孙,年三岁。

  妇女四口。妻母黄二娘,年七十五岁;
       妻唐二娘,年五十岁;
       女杨一娘,年二十二岁;
       甥女孙奴,年二岁。

  事产:屋二间二舍;
    船一只;
     田地自己一十五亩一分五厘六毫。

   右户帖付杨寿六收执。准此。

 洪武四年月日杭字八百号。

  这个资料记载了该户成丁、不成丁和妇女的资料,只是没有区分妇女大口、小口。谈迁《枣林杂俎》智集《逸典·户帖式》所录《开封府钧州密县傅本户帖》,则明确将妇女区分为大口、小口。现将此户帖转录如下:
  (前略)

 一户傅本,七口,开封府钧州密县民。洪武三年入籍,原系包信县人民。

       男子三口。成丁二口:本身,五十二岁;
                 男丒儿,二十岁。
            不成丁一口:次男小棒槌,一岁。

  妇女四口。大(口)二口:妻,四十二岁;
              男妇,二十三岁。
       小(口)二口:女荆双,十三岁;
              次女昭德,九岁。

 事产:瓦房三间;
   南北山地二顷。
 右户帖付傅本收执。准此。

  由此可见,明代的人口统计,确实并非“妇女不预”。明代人口统计,不仅包括丁,即成丁、不成丁,也包括口,即大口、小口。就是说,明代的人口统计数字,也包括妇女。
 不过,上述论证还只是用文献资料的论证,自从以徽州文书档案为代表的地方档案发现以来,这个悬案算是最后解决了。迄今最具代表性的著作是栾成显先生的《明代黄册研究》。该书将文献资料和文书档案资料结合起来,对这个问题作了仔细的研究。前面所引用的文献资料,就是转引自这部书。

  二、户帖和明初黄册抄底

  在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人口的统计和管理。据《周礼》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可见民数之重要,亦可知中国古代有人口统计和管理的优良传统。

 明代继承了这一优良传统。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在洪武三年十一月的一篇上谕中说:“民,国之本。古者司民,岁终献民数于王,王拜受而藏诸天府。是民数,有国之重事也。”于是,他以“天下初定”时宁国府知府陈灌所创户帖“为式,颁行天下”。洪武四年(1371年),这种户帖始发至民间。令人高兴的是,这种珍贵的资料经过了六百多年完好地保留至今。现引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所藏《洪武四年徽州府祁门县汪寄佛户帖》于下:

  户部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钦奉

 圣旨:说与户部官知道,如今天下太平了也,止是户口不明白俚,教中书省置天下户口的勘合文簿、户帖。你每(们)户部家出榜,去教那有司官,将他所管的应有百姓,都教入官附名字,写着他家人口多少。写的真着,与那百姓一个户帖,上用半印勘合,都取勘来了。我这大军如今不出征了,都教去各州县里下着绕地里去点户比勘合,比着的便是好百姓,比不着的便拿来做军。比到其间有官吏隐瞒了的,将那有司官吏处斩。百姓每(们)自躲避了的,依律要了罪过,拿来做军。钦此。除钦遵外,今给半印勘合户帖,付本户收执者。

 一户汪寄佛徽州府祁门县十西都住民,应当民差,计家伍口。

    男子叁口:
   成丁贰口:
        本身,年叁拾陆岁。
        兄:满,年肆拾岁。

  不成丁壹口:
       男:祖寿,年四岁。

   妇女贰口:
       妻:阿李,年叁拾叁岁。
       嫂:阿王,年叁拾叁岁。

 事产:
       田地:无。
       房屋:瓦屋叁间。孳畜:无。

 右户帖付汪寄佛收执。准此。

 洪武四年月日

 部

  在上述户帖颁行的洪武四年,亦正是始有黄册之年。那末,户帖和黄册是什么关系呢?

 从上述资料可知,朱元璋始令制作户帖在洪武三年。而据《永乐大典》中《湖州府·田赋》所引《吴兴续志》的资料,恰好也是这一年,在吴兴、乌程、归安、长兴等县行“小黄册之法”。除浙江湖州府之外,海盐县也在此时建立了黄册制度。

 此时的徽州是否也建立了黄册制度了呢?在《嘉靖四十五年歙县西溪南吴膳茔户经理总簿》中载:

  查存册簿契凭目录于后:

 军匠民册二本

 黄册底籍:洪武四年 ○  洪武十四年 ○  洪武二十四年 一本
       永乐元年 一本 永乐十年  三本 永乐二十年  二本
       (下略)

       上引述资料说明明初时对“人口、户籍;土地、房产”登记制度是相当严谨的,甚至“比到其间有官吏隐瞒了的,将那有司官吏处斩”故有大量土地、户籍人多的“大户”人家,是难以隐匿的,尤其土地是在“阳光下”明摆着的事,又如何藏匿得了呢?!

 

石各庄《坛村黄氏洪崖寺大事记》中:“溯自金陵北上迄今十数年内所有购地建房修庙共买地三十八顷七十四亩七分”(合三千八百七十四亩多,约合258万多平方米,为现在北京占地72万平方米的“故宫博物院”三点五八倍有馀。)土地大量兼并在告老回乡的“户部尚书黄淮”名下,武清既然有如此“大户”人家,武清县志就没有记载?是不可能的。
所以说石各庄《坛村黄氏洪崖寺大事记》中所记事情不是“臆想”杜撰、托伪的话,几乎是不存在的!
上述也就是一再向石各庄宗亲强调要找更多证据的“原因”所在。而石各庄宗亲执意自已的族谱就是“史实”,岂不是“自欺欺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