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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法规 |
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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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公司法》.141 |
2.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公司法》.141 |
3.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公司法》.142 |
4. |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
《证券法》.98 |
5.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38 |
6.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38 |
7. |
国外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5 |
8. |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9 |
9. |
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10 |
10. |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 |
11.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42 |
12. |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43 |
13.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 个月。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43 |
14. |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和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情况的股份不得转让。 |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4 |
15. |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
上交所指导意见 |
16. |
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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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变动管理规则》.4---证监会 |
18.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变动管理规则》.5---证监会 |
不得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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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公司法》.142 |
2. |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
《证券法》.45 |
3. |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
《证券法》.45 |
4.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
《证券法》.47 |
5. |
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应的权证。 |
上交所权证管理办法 |
6.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13 |
7. |
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②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8.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该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中小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32 |
限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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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东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出售限售股份,每累计达到该公司股份总额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公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二)本次出售股份的方式、数量、比例和起止日期;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
《中小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细则》.13 |
2. |
股东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出售限售股份导致其与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每减少5%时,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则的要求,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作出书面报告,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至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后两日内,应当停止出售公司股份。 |
《中小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细则》.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