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服务定位“公共企业”是经济理性的回归


   最近,国资委高层提出“公益型国企”概念,赞成者少,批判者多。在我看来,虽不准确,但意义非凡,可能预示我国企业管理理念的重大变革。正确的称谓应该是“公共企业(public enterprise)”,也就是带公益性的企业,经济术语称之为“准公共品”,而不是免费的全公益企业,那就成了全公共品(public goods)。另外公共企业绝不限于国企,它也可以是民企,随着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将会有更多民企加入公共企业行列。20多年来,我一直坚持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属于公共企业,不能搞自由竞争,只能在正确规制下进行有效竞争,并多次呼吁决策部门对它们的性质和作用进行重新定位。

 
  公共企业在西方专门指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一类带公益性的企业。以前西方国家一方面对它实行严格管制,同时又特许一定程度的垄断经营和政策优惠。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一场旨在取消管制、完全市场化的改革并未获得预期成功,“适度竞争,有效管制”已经成为这个领域新的改革方向。
 
  公共企业一般都具有基础服务性、规模经济性、外部经济性,社会效益远大于企业效益。我们必须改变“自由市场竞争”和回归“政府独家垄断”的两种极端心态,应该通过竞争和管制,使他们采用更低廉的价格、更人性化的收费方式、更高的服务质量刺激消费,实现“又细又长的面包”式的经营模式。
 
  如果对基础电信服务进行“公共企业”的重新定位,应该给它们三大优惠:一是立法保证过路权和服务站点选址的权力;二是建立信息通信普遍服务机制;三是财税、金融和投资政策优惠。在保证过路权方面,美国、日本等国家曾设立有专门的公共企业法,使这些企业在实施关乎公共利益的相关事项时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如此一来,电信运营商的基站选址难、网络进入小区难等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在普遍服务机制方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信息通信普遍服务基金机制,由政府与企业共同出资为电信普遍服务的进一步推进提供相应的保障;另外,税收、金融政策优惠也应成为“公共企业”的一项权利——为公共企业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在税收政策上有所倾斜、对某些重大项目实施免税政策。遗憾的是我国历史上多项优惠政策给了工业制造业,公共服务业多被遗忘。
 
  当然,“公共企业”也有其相应的义务,一是应该用“超低价格”支撑整个社会生产、生活消费的信息通信需求,促进现代服务业和众多小微企业发展;二是必须为全社会、各阶层、各地区提供无差别服务,保证价格透明,避免价格歧视,促进均衡发展。这就要求公共企业真正向弱势群体、偏远地区倾斜;三是保障网络技术的先进性,加快宽带信息网络建设步伐;四是确保网间互联互通和信息设施、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对基础电信服务进行“公共企业”重新定位,给电信业带来的震荡将不亚于历次电信重组,这也将是一个漫长和复杂的过程。全社会都要改变凯恩斯主义和达尔文主义两种思维定势,构建多元协同、互惠共赢的新经济模式,以顺应新型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
 
  长期以来,我国只有企业和事业两类经济实体,改革开放以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抹杀了两者的区别,都成了“为人民服务”的工具。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策又一刀切,走了一段完全市场化道路,结果由于公共企业大多带有自然垄断性质,很快由成为高利润甚至是暴利行业,电信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但是好景不长,一是无序竞争使市场结构进一步失调,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二是网间联而不同,通而不畅,影响整体通信质量;三是价格混乱,导致消费者群体和社会舆论对垄断利益形成严重的对抗博弈。在重重压力之下,电信企业市场环境正在恶化,不容乐观。但是,另一方面,信息通信正在显现越来越重要的成本递减规律,换句话说,就是网络按照合理规范建成以后,使用量的大小几乎与成本无关。当然社会也不会容许所有电信企业“统统死掉”。它应该维持经济学的收支平衡状态,也就是获得更加合理的利润。
 
  由图可见,电信业发展初期,电信创造了极高的单位社会效益,但是却处在长期亏损状态,政府不得不给予财政补贴。有人可能记得,30年前谁要是接到一个长途电话或者一封电报,心里马上一紧,不是家里死了人,就是有什么急事。到第二阶段,人们打电话聊天熬粥,发短信互相祝福,相当随便,由于使用量大增,单位成本下降,企业营利非常可观,而每单位电信服务的社会效益急剧下降。到第三阶段,电信与信息化融合,互联网、物联网为通信服务开拓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由于市场竞争、政府管制和社会压力,企业收益下降,社会效益再次上升,行业发展逐步走向公共理性,这是网络新经济规律使然。我们应该抓住对公共企业重新定位的契机,迎接信息通信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崭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