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土地出售费的绝大部分归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就是所谓的“土地财政”。
根据统计部门数据,2004年,北京市的土地财政已经占到该市财政收入的76%;2007年浙江省的土地财政已经占到该省财政总收入的87%。近几年来,土地财政愈加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土地财政实际上已经成为各地政府的最主要收入来源。
土地财政的不合理性是明显的:
1,土地财政是对农民的掠夺性的收益。
前文分析可知,根据国家法律,农村土地是属于农民的财产,现在将农民财产的收益的绝大部分,强制性归于政府所有,难道不是对农民利益的掠夺吗?这种做法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完全是背道而驰的。
2. 土地财政由于带掠夺性,必然造成社会的严重不稳定。广东的乌坎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
3,土地的效益是长期性的,而土地财政是一次性的,因此土地财政就是当届政府提前使用了下几届政府的合理收益(比较合理的按年收取土地税),势必造成国家持续发展的严重困难
4,一个地区可以征用的土地是有限度的。现在有不少地方已经到了无地可征的地步。如果继续占用耕地,势必触犯18亿亩的底线,破坏我国的粮食安全。
5,土地财政也是滋生官员腐败的重要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