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换土地””房子换土地“等,都不是合理的补偿办法


  当然,在土地出售价格中留出一部分,作为“三通”、“四通”的开支是合理的。在土地补偿款中分给集体一部分,作为集体的管理和服务的补偿也是可以的,但这两部分都只能占地价的一小部分(10-15% 之内)(其理由见《中国农民有财产吗?》)

  2008年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应该说,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征地政策的一个进步。

  现在的问题是:怎样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实际操作中很难。因为两者的界限往往难以分清。地方政府建立一个“新兴产业开发区”、“新城区”,,名义上都是“公益性”的,但里面很可能包括许多经营性用地。

  再一个问题是:如果公益性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明显地低于市场价格,这也是不合理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采购或收购,也只能根据市场机制。

  国外的经验是:政府征地都为了公益的目的,而补偿标准都是根据市场价格。

  “社保换土地””房子换土地“等,都不是合理的补偿办法

  近几年来,有些地方采用“以社保换土地“的补偿办法,也就是给予被征地农民一定的社会保险(养老金),换取农民的承包地。

  江苏省的办法是: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该省根据经济水平,将全省分成4类地区。在最好的一类地区(南京、无锡、苏州等),其规定是;生活补助费;140—160元/月;养老金:200元/月。按一年计,生活补助费是:1800元;养老金是:2400元。

  假定该农民是中年(50岁),生活补助费发10年(到60岁)合计是18000元;到了老年(假定活到80岁),养老金发20年,合计是48000元。二者相加,预计是66000元。在4类地区(徐州、淮安、盐城等),以上两者合计预计是40000元。

  因此,如果人均土地是1亩/人。社保换土地的办法,农民所得与上述按30年平均产量的计算所得是相似的,也是土地价格的很少的一部分。

  这个办法所以不合理,因为农民的土地是农民的财产,而社保是政府应该给予每个公民(包括农民)的基本的公共服务。每一个城市居民都能享受国家所提供的社会保险,按理,国家也应该给予每一个农民相应的社会保障。没有理由说:农民必须用他的土地财产,才能换取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