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个新的社会福利概念——政府购买服务,在中国社会福利界得到赞赏和推崇。
追根溯源,这个概念发端于上世纪80年代英国撒切尔夫人推动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福利国家时期英国的社会福利制度,也是通过举办政府机构来对有需要的人群进行服务照料,这样的制度安排被认为是低效率的。所以撒切尔夫人的改革方案就倡导私人创办服务机构。政府通过“采购”的方式,按照法定程序,将社会服务项目“外包”给私营服务机构(后来称为“社会企业”)。政府则退居幕后,扮演起“发包”和“监督”的角色。通过这种方式,既搞活了社会服务,又增加了就业机会,被视为“一举两得”。
中国引进“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对于突破资金瓶颈是有利的。中国《政府采购法》有这样的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按照上述《政府采购法》的界定,如果将“社会福利服务”归入对“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的“购买”、“委托”、“雇用”,在法理上应该是顺理成章的。需要在体制外发展社会服务的相关政府部门,如民政部、人社部、卫生部,应该联合起来,以《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为理由,以实现“政府采购服务”为目标,争取突破现行制度安排对民营社会服务机构发展造成的资金瓶颈,打通国家财政与充分利用民间的劳动力资源之间的资金渠道,并使之进入政府预算。
“政府购买服务”是打通资金瓶颈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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