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建设和完善适度普惠型社会制度,可能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改进:
第一,政府要科学制定“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的发展规划,并与政府宏观的以及其他相关的发展规划相适应,福利的发展应该建立在城乡居民需求的基础上。这样才能保证发展规划在具体实施时有的放矢,同时人民群众也确实需要并乐于接受。
第二,政府为采购社会服务制定社会服务规划后,还要按规划分解和设定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项目。接下来,就要由中标的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等向人民群众提供服务。如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水平和能力欠缺,就会直接影响到服务的效果。中国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队伍都还比较年轻,快速提升机构的专业水平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和素质乃是当务之急。因此,政府还要加强对社会服务组织的培育和引导,提高社会服务组织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第三,保证政府采购竞投标运作过程中的公正、公开和透明。政府公布社会服务规划以及具体项目后,各类社会组织就按自己的专长和能力参与竞投。政府首先要把好资格审查和公平竞争关,对于枢纽型社会组织和民间草根组织须一视同仁,能否获取政府项目的标准只考虑其资质和能力而不是其他因素。要杜绝目的不纯、另有他图的机构浑水摸鱼,因为这样的组织中标往往会损害社会服务提供者的形象和信誉。
第四,加强对中标的社会服务项目的评估和验收。在中标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要进行跟踪评估,加强监管督促。社会服务项目的实施一定要保证质量和效果,这样才能取信于民。另外,就评价的技术手段而言,设计一个能够实事求是地兼顾项目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评价方法,建立一个客观公正的“社会服务评估验收指标体系”,也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的。
建设和完善适度普惠型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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