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尊重患方把法律用作维权的橄榄枝


    阿拉法特1974年11月13日在联合国的讲话:“我带着橄榄枝和自由战士的枪来到这里,请不要让橄榄枝从我手中滑落……那些称我们是恐怖分子的人试图阻止世界公众了解关于我们的真相,试图阻止我们接受公平”,成为了名言。中国的医疗损害受害患方多年来也在为他们的真相而奋争。他们首先把国家法律用作维权的橄榄枝,在现实中却屡屡遇到阻碍、打压和嘲讽。他们中的个别人在滑落橄榄枝后,拿起了他们本不会用、本不愿意拿起的工具作为维权“战士的枪”。

    中国的医患双方,犹如以色列犹太人和巴勒斯坦阿拉伯人一样,在多年不断激化的纷争背后,似乎总有操纵的手掩盖遮挡着总也掩不住、总也挡不住的事实真相。

    拿起法律橄榄枝的受害人,永远值得我们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尊重

    常年来,笔者对待寻求法律帮助的受害患方,总要表达高看和尊敬之意。因为他们在拿起法律这个橄榄枝的同时,让人看到他们的伟大:他们在灾难面前仍然相信法律正义、相信人间真情、相信人间公道、相信医方会认识到错误并改正错误。“哪怕仅仅让医院和医生接受了教训,懂得了尊重今后众多患者的生命,我们亲人失去的生命也算有了价值”,不少死者的遗属会这样说。他们不仅用自己亲人逝去的生命,而且还要去拿钱打官司教育我们的医方、我们的行政管理机关,在为净化就医环境、保障后来患者的安全,做着令他们痛苦不止的事情。他们的法律橄榄枝不仅应当感动每一个人,而且为众多的医疗受害人指引了方向。他们是值得从事法律职业的我们永远敬重的人。

    医方侮辱患方维权的橄榄枝,是在侮辱自己的同类

    医疗损害本来应当属于过失损害的范畴,属于医患双方都不愿发生的结果。医疗损害事故面前,患方痛苦,医方不仅应当痛苦,更应当检讨、自责和感到无地自容。其中的道理非常浅显:同交通事故相比,交通事故致伤致死是肇事和受害双方本来谁也不认识谁,没有任何财产利益连接的偶然事件;而医疗损害事故则是患方拿着钱来找医方帮助解决伤病痛苦,而医方在赚取应当的和不应当的(过度医疗的)钱财的同时,出现了过失的或者间接故意的错误,致残致死了患者。这中间,本来就包含着对患者的奇耻大辱:患方遭受到的苦果属于拿着钱来找人害自己。

    在法庭上,医方的言语像针和刀一样,经常会刺向患方的内心,对患方造成再次伤害。乌鲁木齐的一家医院十分粗鲁地让死者亲属独自吞下丧失亲人的苦果:“你们对医疗过错的观点源于你们对医学的无知。手术风险是医学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手术后患者死亡是他自身疾病的发展结果……”远远不再是手术前背着患者亲属积极鼓动患者做手术时对手术风险极小化的说法。

    大连的一家医院在患者死亡后,又在手术知情同意书的风险告知一栏添上“死亡”二字,声称患者手术前就被告知了可能造成死亡的后果仍然坚持找他们手术。意即患者自己去花钱“找死”。

    上海的一家医院在患者死亡后,在封存的病历启封时塞进一张炮制的病史录冒充被封存。企图“证明”患者本人坚持让医生给自己使用损害免疫力导致感染和危及生命的药物,患者自己在花钱“自杀”。

    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动物在正常思维的情况下能这样“找死”。而医方在赚钱和赔钱这种被设计好的金钱利益单种道上,经常把与他们同为人类的患者贬低、讥讽到如此地步。俨然把患方的法律橄榄枝斥为稻草,用来压垮受害患方的心灵。

    拿走了法律橄榄枝,谁是躲在暗处让医患纠缠互残的那只手

    法律有其民众基础,才有其足够的生命力。受害患方无论对法律理解多少,法律都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无论受害人多么朴素褴褛,法律都要给予他们平等的保护。这才是法律神圣的关键所在。

    受害患方寻求法律保护,拿着法律橄榄枝。这个橄榄枝不仅承载着他们朴素、正义、天道的亲情,而且承载着他们对法律公道的起码判断。

    医疗违法的查处机制被负有查处职责的的第一方主体搁置了,拿走了。犹如拿走了医患双方本可以拿着的橄榄枝。上个世纪以来,我国就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里规定了对医药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机关。这个机关多年来不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鉴定人负责制的规定、《侵权责任法》高度重视医疗行为违法性的规定,力推和力挺无人负责的秘密陪审团式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企图把国家法律这棵橄榄树上的橄榄枝隐藏起来。让医患双方走不通行政追责和刑事追责的法律道路,只留下民事赔钱这一条单种车辆限行道。又找来并非医药卫生执法主体的警察、调解等“第三方”,让医患双方陷于赔钱和护钱的泥淖中。再以“秘密陪审团”笼而罩之。

    国家应种好法律的橄榄林,提倡和尊重医患双方取用法律橄榄枝

    受害患方拿着法律橄榄枝和维权“战士的枪”,不要偷走、抢走、毁掉他们的橄榄枝,他们才不会用起“战士的枪”;还医方以法律橄榄枝,还医方以自身净化、淘汰的正常机制,种好行政追责、刑事追责的法律橄榄林,医方才不会拿起“战士的枪”对待具有顾客身份的患方。(宋中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