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人(受害人):张艳群、女、文盲、穿族、生于1978年4月19日、现年33岁,原住贵州省水城陡箐街上南口山脚下。身份证号码:520221197804190169
被反映人:魏从珍、女、现年不祥,原住陡箐乡石头村五组人氏,现住陡箐街上南口路前小商品老板。
被反映人:魏克树、女、现年不祥、住址同上,系魏从珍之姐(同样老板)。
被反映人:魏红彦、男、汉族、现年不祥,住贵州省水城陡箐乡石头村五组,系是魏从珍及魏克树的弟弟,是该案件的凶手。
现将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原我们的住址是煤矿之界,属高危住基不可居住,因上级有令,我公公钱礼达、婆婆杨祖珍俩位老人统领一家大小男女,于1998年6月24日我公公钱礼达向水城县政府写了一份建房用地申请表,水城县政府核实批复了买张吉高的耕地100平方以上面积,胡正荣的耕地,以地面积和指地界为准无平方丈量单位,但有协议书在,原胡正荣是该村村长(现在退职)。
图片3. 钱礼达的宅基地使用证
钱明江请示乡领导 吴乡长同意修污水沟
魏家姐弟开始上门寻讯滋事
在2010年12月10日,魏克树到我家说:你家的屋地很宽,是哪个人给你家的?拿出你家买地基的协议书给我们看看,我问:魏克树你是那级官员,我不拿给你。
魏家亲属参与闹事,张家一忍再忍
在2010年12月11日张永怀(系魏从珍、魏克树、魏红彦的姑爹)又来说:“我们上面这几家人的下水管道已经埋好,如果你家继续建厂坝(系院墙),那我们就不客气。给你家全部撬掉,”这是张永怀、魏从珍、魏克树等三人到我家说的原话,半点无误,我们也没有说什么。
几天后魏家亲属又来滋事 报警派出所电话无人接
后魏从珍、田西成(系魏从珍的丈夫)、魏红彦等几个人又于12月14日早到我家门上说:魏红彦讲:“今天我们来你家埋下水管子,我们要把你家厂坝全部撬掉”,我丈夫钱明江说:你人有本事就撬吧!后他们也就走了。
图片4:贵州省水城县公安局陡箐派出所
到了当天晚间约8点左右,张永怀手持洋锹,张波波(张永怀之子)手持杀猪刀来到我家门口,魏从珍、魏克树也都在叫骂说:钱明江你家的地居,比任何人家的都宽,你没有后人来享受(张艳群孩子系女儿),在这时,我丈夫钱明江见事不好,怕出人命,就立即给派出所办公室打电话,是希望警方出警解决,可是连打二次电话,无人接电。张永怀领队带来的人听我家报警,他们就走了。
纠集亲属砸门 魏红彦叫嚣“干出事来有我承担”
至15日早约8点左右,我一家三口人都还在睡觉未起,我听到有人在外撬门响声,我就起床了。我起来亲眼看到魏红彦用水泥砖头将我公婆的五道大门砸破,凶具是水泥砖头,我见他们来势汹汹,我说:“你家几子妹们不要这样搞,我们都是团传人(系邻居),魏红彦接着说:你们(指俩个姐姐魏从珍、魏克树)干得哪,干出事来有我魏红艳彦承担!这时,他们几个子妹像疯狗一样,一阵乱棍翻天,就你拉我扯,人推人,我不知道谁推谁,是谁从我家的房角前滚下去,伤情多大我都不知道。
纠纷混乱被行政拘留十天
当时没有听到有人报警,水城县公安局陡箐派出所李明宇、吴祥出警到现场了,没有问明情况,不容我们说话,就将我张艳群带走,对于来我家闹事的魏家姐弟却没有一同带到派出所.
后陡箐派出所询问我,事情的前因后果,我一一向李明宇说明,他都不听,但有一点,我要说明,是魏家姐妹弟12月15日早到我家闹事的,是他们多次到我家寻讯滋事在先、并砸我家门才发生口角的,可是我张艳群却被水城县公安局陡箐乡派出所带走,因派出所所长的父亲去世,不在单位,请假回六盘水了。在所长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在我坚持不签字的情况下强行拘留我10日,到晚上九点多将我送到六盘水市拘留所,当时没有给我拘留任何手续。
内容如下:解除拘留证明书
市拘字(2010)2508号
被拘留人员张艳群,女,1976(张艳群户口系1978年出生)年4月19日)出生,于
特此证明
此处加盖六盘水市拘留所的公章
民警办案程序违法 法律文书不依法送达
张艳群和钱明江于2011年3月22日到水城县公安局法制科上访,要被拘留的相关手续,法制科工作人员给陡箐派出所打电话,询问情况,后回去。
上级打电话 办案民警给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2011年3月23日,钱明江到陡箐派出所要张艳群拘留证,水城县公安局陡箐派出所,办案人李明宇、吴祥拿出给张艳群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日期是2010年12月15日。
附:贵州省水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水公(法)决字【2010】第1835号
被处罚人张艳群,女,汉族(事实是:穿族),文盲,1978年4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7804190169 住贵州省水城县陡箐乡陡箐村街上组。
现查明2010年12月15日08时许,家住水城县陡箐乡陡箐村街上组的张艳群因与其邻居魏春梅发生争吵,张艳群用铁棒将魏春梅打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艳群处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履行方式送六盘水市拘留所执行,罚款十五日内交指定银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公安局或者水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公 份。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贵州省水城县公安局公章
被处罚人(签名): (空白)
年 月 日 (空白)
办案民警代签名 且时间倒签
张艳群和钱明江将此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拿到六盘水市公安局信访处申请行政复议,信访处长说:此决定书已经超过60天,不予受理。
我张艳群对我害的事实和经过不服,将我的冤情向省市县有关部门反映,可是陡箐乡原管理此案的民警李明宇、吴祥怀恨在心,2011年3月30日17时又去当着王所长的面说,随你张艳群告状到北京和联合国、我都随时奉陪。
到省公安厅上访 六盘水市局责成水城县公安局重新调查
张艳群和钱明江拿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六盘水市公安局反映情况,无果。张艳群公公钱礼达又到省公安厅上访两次,在信访接待室刘警官看完材料便告知钱礼达,我们以将你反映的信访事项转给六盘水市公安局,你们回市局,拿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如果不服再来。
后钱礼达到六盘水市公安局,2011年5月19日六盘水市公安局出具信访答复意见书,编号:520200110310971 内容如下:决定撤销水城县公安局的答复结论,并责成水城县公安局重新依法调查处理。
附:水城县公安局陡菁派出所出具的调解记录
原文如下:
关于张艳群故意伤害魏春梅一案的调解记录
一、 简要案情
吴祥:按照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今天组织你们双方到都经派出所调解此事,希望你们双方心平气和的商量,实事求是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条件,不要发生言语上的冲突。现在请魏春梅提出你自己的调解意见或看法。
魏春梅:如果要我调解此事,我要求张艳群将我受伤后住院后的恢复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住院治疗费用、购买药物费用、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生活费)共计100000元人民币(十万元人民币),否则我不同意调解此事。
吴祥:张艳群你提出的你的调解意见或条件。
张艳群:我认为此事错不在我,魏春梅应承担以下责任。
1、 魏春梅家整理污水沟对我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2、 我被拘留期间(十天)所造成的误工费以及亲友去探望我造成的一切交通费。
3、 我家被损失的门,魏春梅家应照价赔偿。
吴祥:张艳群你是否能够接受魏春梅提出的意见?
张艳群:我不能同意。
吴祥:魏春梅你是否能够接受魏春梅提出的意见?
魏春梅:我不能同意。
王元光:希望你们双方作出让步,以邻里之间团结和睦为重,实事求是的讲,应当承担责任的希望你们不要推脱。
魏春梅:如果张艳群不能答应对我以上提出的要求,我不同意调解此事。
张艳群:如果魏春梅不能答应对我以上提出的要求,我不同意调解。
因本次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此次调解不成功。
参加调解人及单位:水城县公安局陡箐派出所 吴祥(签字)
水城县公安局陡箐派出所 王元光(签字)
当事人:魏春梅(即魏从珍 ) 本人签名字 不同意
当事人:张艳群 拒绝签字 被办案人吴祥代签名字
在场人: 李勇 钱江 还有一人在场签名看不清。
在调解不成后,于2011年7月12日17时,水城县公安局决定对张艳群逮捕,给张艳群家属下达逮捕通知书,张艳群被羁押在水城县公安局看守所。
附:贵州省水城县公安局逮捕通知书
水公(刑)逮通字【2011】190号
张艳群之家属:
张艳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
公安局印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如未在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家属和单位,请注明原因。
办案人
年 月 日
肇事凶手竟能成为证人 公安办案徇私枉法
魏从珍(系魏春梅)是闹事的当事人,魏克树是当事凶手、是魏从珍的亲妹,魏红彦是魏从珍的亲弟弟,正是本案肇事凶手。肇事凶手竟能成为证人,公安办案不公正,涉嫌徇私枉法。
证人张永怀是魏从珍的亲姑爹,证人张波波是魏从珍的亲表弟、是张永怀的二儿子。证人周筛群是魏从珍亲三婶,此案的证人均系肇事的魏家及众亲属,他们共同构成伪证罪,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侦查核实,依法追究上述魏家肇事人员的刑事责任。
控告人:钱礼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