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民所共知的是,中海油与中石油、中石化是我国石油行业的三大央企,只有这三家才拥有开采我国领土内油气资源、进口油气资源的资格。在地域划分上,中海油主要是开采海上石油。此次漏油事件中,中海油采取的行为原因有以下几点:
1、央企在成立时,义务界定的不清晰。中央政府在给予中海油相当程度的特权时,针对其所应承担的职责含糊其辞。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没有完美的合同,即没有能涵盖任何情况的条款,这样,就要求企业有社会责任感。中海油如何缺失社会责任感是整个社会应当反省的,从中央政府到我们个人自身。作为中海油的“上司”,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尚且不公布相关的“内部消息”,我们就不要在中海油上抓着不放了。
2、谁是中海油的直接负责人,谁是其监督者,谁就应当负责。这次漏油事故发生后,不只是中海油应当向全国公民道歉,国资委也应采取相应行动致歉。没有有效的监督,市场主体的行为就难以约束,我们不要奢望法律的约束,相关法律在执行上难以细化。
3、中海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侥幸心理。这在我们当中是普遍现象,我不再评论。
4、企业预期不佳。社会“不宽恕”的整体氛围造成了中海油不敢披露相关信息,尤其是作为央企的中海油,民众对其要求更高。这种不披露造成了人们更大的怀疑,由此造成恶性循环。
5、利用市场信息不对称,愚弄公众。公众无法调查,无法了解详细的事实,相关单位以公众安全为由阻塞公众知悉之路。
愿景:社会的和谐是社会中各种力量动态平衡的结果,任何不平衡都将导致社会不稳定。我们应当注重整个社会的政治体制改革,当然,这条路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