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辩护人在会见、阅卷、庭审的基础上依法为被告人桑月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与公诉人探讨、供合议庭参考:
一、 被告人桑月刚的行为是否应当按聚众斗殴罪处罚有待探讨。
根据刑法292条规定,对聚众斗殴罪处罚的对象是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一般的参加人或被动的参加人是不以犯罪论处的。
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或在斗殴中直接致伤他人的行为人。
所谓积极参加者是指行为人主动地参加斗殴或积极主动地帮助召集他人或在斗殴中起鼓动、煽动架势的行为人。
联系本案来看,被告人桑月刚他不是本案的组织策划指挥人员,更没有在斗殴中致伤他人,现有公诉证据也不能证明他致伤了他人。他也没有帮助召集他人或鼓动煽动他人参加斗殴,他只是在听到相邻房间有操咋声过去查看,当来到桑小飞的房间问知内情后,他首先批评了桑小飞并制止他们叫不要打、把东西收起来,而桑小飞说不要你管,他看说不了桑小飞,就说你们不要动、我出去帮你们解释一下、说一下,说着就随手收起了刀鞘出门,谁知他刚一出门,对方有人就认出了他是桑小飞的叔叔,于是上来就是一刀将桑月刚砍伤,当对方再砍时、桑月刚被迫用刀鞘抵挡,边挡边退,接着就跑掉了,而并未继续打斗或致伤他人。那么对这样一个劝架拉架而被打的行为人是否该判处刑法,有待探讨。
二、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月刚是主犯与客观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能成立。
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
本案中起诉书之所以认定桑月刚是主犯、就是因为桑月刚是第一个出门的,是斗殴的导火线。但辩护人仔细分析后发现公诉人只看表象不见本质,同样是出门但桑月刚与桑小飞他们出门的动机和目的是不一样的,桑月刚在室内的制止斗殴行为足以反应桑月刚的主观上对斗殴是持反对态度的,接着他又说:“我出去帮你们说一下,你们等着”,则进一步说明他出去不是斗殴的,而是帮助劝架的,二者的主观故意是不同的。
下面我们再从客观行为分析,桑月刚虽然参与了斗殴,但那是在被对方砍伤面部后的自卫行为,是人的本能反应,且只是面对对方再砍时挡了一下,并未伤及对方。虽然不排除因桑月刚善意的劝架行为而受到伤害激发了随之出门的桑小飞等人的犯意。但桑小飞等人的犯意完全违背了桑月刚劝架化解矛盾的意思表示。
桑月刚一没想到对方会上来就砍,二没想到桑小飞会带人跑出来。就是在这样情况下,桑月刚在被砍以后任然没有殴打或致伤他人,而是边退边跑,意图回避斗殴。故从纠纷的起因、经过和结果分析,桑月刚没有聚众的故意,没有召集他人的行为,没有挑逗、鼓动和煽动性的语言,就是在他被砍以后也没有鼓动斗殴的过激行为,实属难得。他化解矛盾的方式虽有不当,但他是善意的,虽然他因劝架而受伤或参与斗殴,但这种参与行为是被动参与、是被迫参与,这和积极参加有着本质区别,故认定桑月刚为主犯实属不当。当然如果说他有错那么就是他不该来到现场,不该劝架或调解、而是置身事外,用一句古话说:“一问摇头三不知,莫管他人瓦上霜”,但这又不符合社会公德,哎做人难、做一个乐于助人的好人更难,如果对这样一个劝架的人按主犯处罚,那么法律的公正性不得不让人怀疑,人间的公平与友爱又该如何去倡导、不得不让人三思啊?
三、被告人桑月刚一向表现较好、且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桑月刚家住苏北一贫穷落后的农村,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由于家庭的生活困难导致他初中没念完就不得不辍学在家,帮助父母操持家务农活,照顾两个年幼的妹妹和体弱多病的父母,从而挑起了家庭生活的重担,为了照顾父母,不满二十岁的他就按父母的要求结了婚,后生了两个孩子<现均十岁左右>。
由于生活的困难和家庭的压力,桑月刚被迫来外地打工挣钱,养家糊口。每个月桑月刚都要把挣来的钱攒下五百元寄回家中供家庭生活和抚养孩子,但就是这样吃苦耐劳、省吃减用拼命地工作,仍然没能留住妻子的心,终于有一天,妻子抛夫弃子随他人而去。桑月刚知情后是痛不欲生,但为了两个年幼的孩子和年老多病的父母他还得艰难地活着。就是在这样的困境中、桑月刚仍然坚持做人的基本原则,尊纪守法、吃苦耐劳。因此在此之前、他从没有过任何违法行为,平时能够团结邻居,尊老爱幼,一向表现较好。
本案的发生完全是意外,是祸从天降,用桑月刚在看守所的话说:‘如果知道我会做牢,他们那边就是死人了我也不会去看一眼。退一步讲、如果桑月刚是好打架的人,那么桑小飞会不找他帮忙吗?如果桑月刚支持桑小飞斗殴、那么桑小飞也不会说我的事不要你管。如果桑月刚准备斗殴就不会说:“我去帮你们说一下”。如果桑月刚想斗殴、那么在他无辜被人砍伤后还不大打出手、恶语中伤?但他没有这样做、而是冷静地回避处理,这不是一般人能做到的。
移位思维,也许我们在座的人面对当时的情况都很难做得更好。也正因如此、辩护人在阅卷以后完全改变了以前接受委托时对桑月刚的不良看法。
由此可见桑月刚是一个善良的、本份、孝敬父母的青年,但就是这样一个好人因为劝架而被关在异地他乡的看守所达四个月之久。在这四个月中,桑月刚的父母整日以泪洗面,伤心欲绝,不知儿子几时可以回家?两个不懂事的孩子整天在家叫喊着:“爸爸怎么还不回家?怎么还不买好吃的回来”?他们又怎知道他的爸爸现在是吃不饱,睡不好,度日如年,悔恨交加;悔的是不该好奇来到桑小飞的房间,恨的是不该多事说情劝架。现在苦了多病的父母和两个年幼无人照顾的孩子,他们以后该如何生活?谁来抚养教育?是否会走上犯罪道路?不得而知,但不难想象?
四、如认定桑月刚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依法应当认定其构成自首。
根据最高院关于如何认定自首和立功的若干规定,由于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的父母代为投案或嫌疑人在投案途中被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联系本案来看,被告人桑月刚因伤病在床不能投案,其父亲桑良满早在2010年4月就联系东海县公安局要求投案自首,东海公安局也派人亲往查看,但由于非办案单位而无法办理投案手续,后在和杭州警方联系的情况下根据杭州警方的要求陪同桑良满来杭州投案,杭州警方派出所教导员做了接待,后由于所内人员变动原因一直未能办理接受投案手续。
2010年8月初,被告人基本伤愈,被告人父亲再次和东海警方联系要求投案并准备第二天前往投案,第二天桑月刚在投案途中途经体检地点时被抓获。故依法应当认定其自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交代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以上辩护观点供法庭参考。
此致
人民法院
敬礼
辩护人 刘光凯 律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