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公共物品的生产、供给和征税、收费,按照地方财政学的正宗教义(TIEBOUT\OATES),不考虑公平原则,只要能够达到效率要求即为至善。此处效率的含义是以最小的税费,生产、供给最好的地方性公共物品集(set of local public goods),没有浪费、漏损、延误、偷盗、官僚主义非效率。地方性公共物品,依其受益范围和外部性程度由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提供;地方税应当与其受益数量相匹配。如果有一个地方政府试点“劫富济贫”的话必然导致“贫”者聚集“富”者迁移,因而不可持续。这是一个不考虑其他方面问题的纯理论,是地方财政学的核心,与不同财政体制下的具体情况相去甚远。
地方财政学不是地方政府经济学。地方政府,无论联邦制与否,都或多或少接受中央政府资助并执行中央政府政策。所以,一项体现中央政府政策意图又必须交由地方政府实施的公共政策,要达到各层级的不同目的,就要设计有效的内在机制。比如,年前上海的房产税试点方案,显然只体现了地方政府的意图,与健全税制、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打击房地产投机、抑制住宅市场泡沫、缩小贫富差距等社会公平目标几乎靠不上谱。当然试点吗不必求全责备,将来普遍实行的房产税制(阿拉娘舅们也要申报原籍房产的话)情况会好一些,当然,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出更具体一些的可操作性指导原则,用以体现社会稳定的全局意识和国家意志的公平原则。
闲言碎语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应包括房租支出和第一套房的房贷利息,可以设一个粗略的、较高的上限,据实减免。
刚毕业的大学生买不起房子是正常的,但他的准岳母预期他一辈子的工资也买不起房子,是不正常的。高房价是城市化的巨大阻力,是社会分裂的楔子。分裂的建筑必然坍塌,分裂的社会怎么可能稳定(这些话都不是我的版权哦)。
人均60米不为过,但必须限定在一户一房的前提条件下,难道说三口之家占有5套三十多米的低档住房是正常的消费需求?占有多套小户型不需要多大资本,但挤掉了更多的正常消费需求。房子成为剥夺的工具,剥夺成为普遍现象。
禁止群组是合理的,但需以设置房租上限为条件(房租上限是英国先例,可惜没在香港殖民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