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费用不应让责任人免单


  1月17日,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公布并施行。其中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那就是此前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的国家赔偿法责任人追偿标准,在正式出台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中被删去,代以模糊规定。(据1月21《新京报》)

  国家赔偿法始终是公众关注的焦点,这是因为,在现实社会中,有很多公权力失范行为制造了种种不公,对受害者来说,他们应该得到国家层面的救济补偿,这是还原公平与正义的必须路径。而要在国家赔偿不至于变成一张“法律白条”,对国家赔偿费用进行科学公平的管理,就是重要的课题。

  这里涉及的一个最直接最关键问题,就是这些赔偿金从哪里来,以怎样的标准进行赔偿。也许有人会说,国家赔偿,顾名思义,就是由政府公共财政来支出。这话自然有一定道理。但这样的做法,也绕不出一个令人遗憾的逻辑,就是拿纳税人的钱,来为一些公权力的失职渎职行为埋单。很显然,这是让纳税人感觉很不爽的事。

  正因如此,在此前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才对责任人追偿标准的具体标准作出了规定。比如,行政与刑事追偿中,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不难想象,这种明确责任人追偿标准的规定,符合民意的普遍诉求,也容易产生一种倒逼效应,驱使公权力在法治轨道里理性运行。

  然而,现在公布并施行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却将这些条款删除了,代之以模糊的规定,主要还是“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这无疑令人面面相觑,让人有一种被戏弄的感觉。可以肯定说,这种罔顾民意的做法,客观上避免了让权力为失范行为去支付应有的代价,最终把国家赔偿费用的负担转嫁到公众身上。

  常识告诉我们,任何立法尴尬的背后,都涉及到相关利益博弈。而立法的公平与正义,归根结底,应该在于最终出台的法律,是站在公共利益立场之上的。在国家赔偿费用问题上,光有“善款”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就关注这笔“善款”的来处。也只有这样的“善款”来源本身符合公平与正义,才能让“善款善用”不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没有哪个纳锐人愿意用自己的钱永远为失范的公权力埋单。特别是很多国家赔偿事件背后,都演绎过令人不堪的沉重悲情。比如,像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这类由于司法腐败与执法不公造成的冤假错案,令公众内心充满无限的激愤。过去在追究这类事件相关责任人上,就给人举步维艰的感觉。现在,删除国家赔偿法责任人追偿标准,从某种意义更容易进一步释放出一些失范公权力内心的“恶”,使他们更加毫无顾忌地向公众伸出掠夺与残害的罪恶之手。

  国家赔偿包含的权力与权利之间博弈,无疑是复杂的。毕竟,很多涉及国家赔偿的问题,背后就关涉到一地方政府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博弈。比如,这些年由于暴力拆迁引发的种种血案,很多最后都需要通过国家赔偿的方式来解决。现在,国家赔偿法责任人追偿标准被删除 ,因为有了国家埋单,就不能不让人担心,在过去一些领域出现的权力行使 “合法报复权”现象更加容易恶化,因为在这种免于责任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的制度支撑下,就把对公权力的约束很大程度转嫁给了道德。而道德恰恰最是无情物。

  国家赔偿费用不应让责任人免单。国家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作为对执法文明与法治理性的一种鞭策,其制度文本更应该是文明而理性的,是公平与正义的。而删除国家赔偿法责任人追偿标准,这些为公权力免责的制度,实在令人有些心神不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