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按照2002年公安部新出台的(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则及附录B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和赔偿指数等加计算。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公式如下:
C=Ct ×C1(Ih+∑Ia(∑Ia≤10%,i=1,2,3...n 多处伤残 )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是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中
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将字母公式变换成汉字公式为: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举例:设某人伤残三处,分别评定为六级,七级和九级,在交通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对方承担70%,则他的赔偿额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70%×(几个伤残伤残等级最高一个六级的伤残赔偿指数50%+七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九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注: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各处均须小于等于10%)
2、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错误。由于原告的伤残为两个九级、两个十级(暂且不论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第B.2条之规定,多等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式中:C-伤者的实际赔偿额;
Ct-伤残赔偿总额;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处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
Ia-伤残赔偿附加系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根据十个级别的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附加系数分别为:
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假如原告是城镇户口(原告没有提供户口本原件,无法核实其是否城镇户口),鉴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两个九级、两个十级,故结合上式可以看出,原告应得的伤残赔偿金最多为:
8470.7元×20年×100%×(20%+3%+2%+2%)=45741.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