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正在扬帆启航
作者: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张兰 余雷
20世纪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民航从美国租来了第一架波音747飞机,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开始。历经三十年的激荡岁月,其间,曾有过迅速发展的阶段,也有过问题暴露、政策调整阶段,融资租赁业却一直停滞不前,得不到实质性的进展,不能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200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到2020年,将上海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当的国际金融中心、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该会正式为上海树立了建设航运中心、金融中心“两个中心”的方向标。为上海的经济建设注入了新的元素。
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的启动,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重新点燃政府、银行、企业对融资租赁业的信心和希望,也令我们律师界为之一振。融资租赁法律业务随之纷至沓来,将需要我们上海律师未雨绸缪,为这项新型法律业务作好充分的迎战准备。
举步维艰 融资租赁在中国发展缓慢
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租赁业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全球目前通过这一方式完成投资的高达25-30%,在许多发达国家,融资租赁营业额占GDP的20-30%,占年销售总量的30%以上。
让我们回过头来,再看中国,从三十年前改革开放初期融资租赁起步至今,融资租赁仅占中国GDP总值的2—3%。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比重。 如果达到发达国家10%~15%的平均渗透率,我国的租赁规模应在10000亿元~1 6000亿元,而日前市场尚有96%以上的空白,远未达到应有的程度。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较为缓慢,最重要的是租赁行业自身的不规范、法律不健全、行业内缺少诚信度等诸多原因所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关法律不完善。
二十世纪90年代,出现了大量的“欠租”现象。有些承租人视合同如儿戏,想方设法把租赁物搞到手之后,随手转卖、抵押租赁物,拖欠租金,最后导致良好的金融市场信用被遭到严重破坏。又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多头监管的造成法院判例不一,对欠租的承租方也是奈何不得,很多租赁企业在追索欠租的时候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给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冲击。
财税制度对租赁行业存在种种制约
各国考虑到融资租赁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企业技术更新等的积极作用,基本上都有支持鼓励的税收政策。
国家先后出台的合同法、会计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所得税法等对融资租赁作出相关规定,但是我国目前对融资租赁所涉及的法律、监管、税收、会计制度中,只有一些零散的规定。
在《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中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收。”租赁业以出租人向承租方收取的租赁费作为计税依据,不扣除其他成本,并且一直适用5%的税率,而将融资租赁业划归金融保险业,因此,融资租赁业按照金融业的税目征收营业税,税基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从2003年1月1日起适用5%的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经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须的单位所从事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
以上是在融资租赁流转税方面的相关规定,而在所得税上,自新所得税法出台之后,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所得税待遇得到了统一,这是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福音,有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进行国产设备投资,只要符合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包括融资租赁方式,均可抵免所得税。并且规定,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支出不得扣除,只可按规定计提旧费用,在加速折旧方面,也仅限于国有企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国有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税前计提折旧,仍需报税务总局批准。
长期以来,融资租赁缺少明确的法律定位,融资租赁的活动性质不明确、主体资格不明确、折旧主体不明确、相关制度间不衔接以及税收制度本在的不完善,都直接影响了税收制度的协调。从税务部门的政策的变化,可以看出税务总局想以减少重复纳税为目标,规范和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但在税务实践中,有的税务部门对这一合理的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做出了错误的解读,对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期满出现的不同的处置情况,税务政策又不明晰,造成在税务实践中有融资租赁资质企业之间、有融资租赁资质和没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之间会出现同样的融资租赁业务,税种适用不一、税基适用不一、税负不公的混乱局面。
税率优惠、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等间接方式,融资租赁业的优惠政策并没有改变融资租赁在我国的现状。自我国引入融资租赁业之后,一直没有一部权威性的专门性法规,对融资租赁的判定也不尽相同,融资租赁业立法担当着振兴这个行业的历史任务,一直以来,这也是大家翘首以待《融资租赁法》尽快出台的原因。
融资租赁业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
在近三十年的司法实践中,融资租赁案件因主体资质不同导致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曾出现过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被法院认定为“非法经营”的情况,以这些企业没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具有融资租赁从业资质为由,部分法院将这些公司的融资租赁定性为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认定合同无效。租赁物与融资租赁交易形式在法律、法规及规章也缺乏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出售回租合同视为借贷而归于无效,将租赁合同视为买卖合同并认定无效。
融资租赁业的多头监管现象,也是限制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除了商务部和银监会负责审批、监管融资租赁企业外,还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局、海关、外汇管理局等,这些行政机关对融资租赁行业行使着不同职权的监管职能。在这种监管机构割裂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会对同类案件,因各部门不同的规定,而做出不同的认定的和判决。不利于司法执法统一及行政执法统一。
现在的融资租赁协会较为分散,形成全国统一的行业组织对司法活动开展有着不可忽略的影响,统一健全的行业协会可以从行业角度配合司法机关进行信息查询、资信查询等司法活动,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起到辅助推动的作用。
先试先行 融资租赁的明天曙光初现
美国人常说的一句话:“聪明的企业家绝不会把大量的现金投资到固定资产投资中去。”国外的固定资产的购置,一般是通过租赁来做。用很少的钱,就把固定资产的使用权、收益权拿来了。再通过资产的运转,按期归还租金。
融资租赁的主要功能为融资、促销、理财等,中国租赁界传统的做法比较注重融资,而忽视促销、理财等功能。目前较多的融资租赁公司采用了以理财、促销功能为主,以融资为辅的创新融资租赁模式(简称“创新租赁”)。为目标客户进行表外融资、优化企业财务结构、通过加速折旧和委托租赁合理节税、通过委托租赁,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处理不良资产、通过与金融、担保等机构的信用叠加,为中小企业融资,为设备制造商提供促销服务。
江浙一带很多中小企业是利用融资租赁的渠道盘活资产、快速成长的。融资租赁的促销功能越来越被企业所重视,像融资租赁中的厂商租赁模式,就可以有效地解决一般生产厂商采取的分期付款、赊销等方式留下的后遗症,帮助中小企业迅速打开市场,扩大销路。
近日,上海浦东新区出台的《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相关意见》中提出,在浦东注册的各类融资租赁企业将享受浦东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政策。同时,上海市政府也把融资租赁业务的功能创新和试点突破列为今年上海市政府着力推动的重点工作之一。该区的最新做法,或可为金融租赁业的监管难题提出一条解决思路。
上海“两个中心”建设方案获批已逾一年,2010年更多突破性举措正寻求继续推进和细化,上海将根据国务院的批复,积极探索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研究借鉴航运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航运支持政策,提高我国航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实施国际航运相关业务支持政策。有关部门还将研究从事国际航运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具备后,可先行在上海试点。同时,研究进出口企业海上货物运输保费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上海租赁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韩向柏说:巧用融资租赁可以助企业“生”钱,顺利解决问题。“融资租赁在国外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金融工具,也是重要的投资方式,其实质就是以‘融物’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
目前正在制定的《融资租赁法》正呼之欲出,作为行业的基本法律,可以有效地解决法律体系中租赁物的界定、登记、风险资产规模及租赁行业的统计等问题。相信不久的将来,在法律不断完善,经济快速发展、人文素质逐渐提高,租赁行业将会在不同的的市场领域得到长足的发展,律师的相关业务也将有全面的拓展。
融资租赁主要相关法规及政策索引:
《融资租赁法》(未出台)草案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管理办法》
《合同法》第十四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国税发(1993)149号文《营业税税目注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2000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所得税法》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