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U秘书处说明:
所有开源软件都必须执行由开放源代码协会(OSI)批准的有关开源许可证,如果不能全面执行,就可能产生不“合规”成“违规”现象,严重者还可能涉假或卷入法律纠纷之中。这个问题很复杂,也是“2010开源中国开源世界高峰论坛”讨论的主题之一,现将讨论情况分两部分发表,以鄉读者。
第一部分 谁是开源软件最大违规者?
(这部分主要是Mishi女士报告)
第二部分 谷歌修改开源软件违规违法吗?
(这部分主要是汇集中外专家在圆桌会议上的一些讨论)
关于第一部分摘要:
●自由软件和开源软件,不同自由度和不同开放度
●现行国际贸易法阻断开放共享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西方政府和一些IT企业是今天GPL的最大违规者
●呼唤新兴国家奋起,参与全球新的贸易体系和共享经济的建设
------------------------------------------------------------------------------------------------
Mishi Chowdhury:
大家下午好!首先我想感谢陆教授和峰会组织者,你们给了我这次发言机会,大家都知道,开源软件非常重要,我要讲的是:在这个自由开放的市场上,在全球贸易的背景下,开源软件可能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我喜欢用“自由/开源软件(FLOSS)”这个词来代表开源软件。自由/开源软件(Free, Libr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FLOSS)实际上是一个很好的概念,大多数社区都接受这么一个概念。对于自由/开源软件使用,我们非常强调,它不是免费软件,而应是在价值观上的自由;自由软件通常是在一些商业环境中使用的。关于开源软件和自由软件的区别,开源软件要求源代码是能够“发行”的,而自由软件相对来说没有“发行”的要求。我们看各种不同的开源许可证,他们具有不同的自由度的,这也决定了相应的自由/开源软件不同版本应该具有不同的开放度。对于开源软件来说,你确实是可以自由获得源代码,但对其他的一些自由不见得都能拥有,比如自由复制,然后修改,或者发行等等。我是比较喜欢坚持 “四大自由(自由获得,自由复制,自由修改,自由发行)”的这种真正的自由/开源软件,如GPL许可证,但并不是说我要排斥那些自由度少一点的开源软件。我希望看到开源软件创造共享经济。我不代表公司,我是法律中心的一个律师,这是位于纽约的一个律师行,为开源项目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我相信社区是不会花时间来处理一些法律纠纷的,我们必须确保GPL和其他开源许可证能在全世界得到认可,包括中国、美国、欧盟以及世界其他国家,不会出现法律问题。我在美国从事法律行业,我出生在印度,我们可以看一下,FLOSS在全球的贸易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今的世界贸易法对自由/开源软件可能也有一些规定。大概从1985年开始,作为社会的一个经济行动,我们有了开源自由贸易,这种软件对计算机整个系统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开源软件使用者有权修改,到1998年,全球主要的IT销售商都要开始使用开源软件,今天我看到微软的代表也在这里,共同讨论这些问题,可是在10年前,没有这么大的灵活度。如果没有开源软件的话,很多IT企业不会取得像现在这样辉煌的发展成果。
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电子通信设备中都在使用开源软件,但是我们要探讨一个法律背景问题,由创新和知识产权带来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用正确的方式使用这些开源软件的问题,我会谈到知识产权和专利、版权等问题,谈到全球贸易法和现在各国政府的一些应对措施。对于FLOSS,我们允许不管出于任何目的来进行程序运行,而且有权改变、修改这个程序,也可以复制,以便共享这个程序。但全球贸易体系对我们的FLOSS产品有不同的理解,全球的贸易法说的自主权创新和知识产权是一码事,他们说只有当你创新的时候,你才可以有拥有知识产权,美国也相信这一点,我们看到国际贸易法是这样要求的。现在的一些版权法,可能是真正技术创新的障碍,很多的所有权不利于创新的发展,特别是阻断了开源许可证的实施。当然GPL和其他开源许可证大家都可以从商业目的上来使用,他们在法律效力方面没有那么强。说到版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大多数版权都是受所在辖区控制,所有的柏林公约里面的辖区都是要发挥作用的,它已使一个人的自由言论也带有版权。有人提到Copy Left,它是在Copy Right基础上创新的一个词,它们是相反的,我要说Copy Left不是Copy Right,不是版权,它不是法律角度的,你肯定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中都找不到,这个词,但它本身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自由/开源软件许可证都是基于这种精神之上的。
在当今世界上,约85%的企业在其内部使用开源的软件,约91%的超级计算机使用开源软件,在IT行业中有500万家企业主要基于开源软件,在各个国家开源软件也得到很多使用,但在国际贸易法现行体制下,国际贸易以及其中为商业目的的创新、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和所有权等等,都是开源软件发展的障碍,它们也已成为阻断开放共享经济建立、发展的贸易壁垒,而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以及一些IT公司也都沦为违反GPL许可证的最大违规者。我们需要联手建设一个全球的新的贸易体系,我们要让各国政府认识到:排除现行全球贸易法中的贸易壁垒,提倡使用没有发展障碍的开源软件,按GPL或其他开源许可证正确使用开源软件,共同建设全球开放的共享经济。当然西方政府现在倾向于执行旧的经济程序,而像印度、南非、巴西、中国这些新兴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应该发出自己的声音,选择开源软件,推动全球共享经济的建设。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创新本身和知识产权是不一样的,应避免混淆这两个概念,我们应该开展一个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创新活动;在国际合作中应该取消贸易壁垒,采用开放标准,正确执行GPL和其他开源许可证,推动互操作,让大家分享开源软件带来的成果。
有人向Mishi女士指出,今天要打破现行国际贸易体制,排除国际贸易法的贸易壁垒,即排除影响开源共享经济发展的障碍:如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和所有权等,还不现实。因此当你发现了违反GPL许可证的最大违规者(他们是受到现行国际贸易法保护的)时,你又能怎么办呢?真如你所讲,开源的法律效力在他们面前还是很弱的。而今天在商业环境中发展开源软件,似乎更需要探索建立开源软件的商业模式,以及与之相应的开源软件法律援助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