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报道的社会现象


 
“舆论监督”报道的社会现象
 
/ 梁培俊
 
舆论监督。“舆论”,即多数人的共同意见。“监督”,中国《辞海》中的解释是“监察督促”舆论监督权,也就是说,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监察,二是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所以“新闻舆论监督”就是通过新闻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舆论监督,就是社会各界通过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发展成果和政治生活状态的政治文明,其核心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扩大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在内的公民的民主监督,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手段,也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可以说,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其主要监督方式有报道、评论、讨论、批评、发内参等,但其核心是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因为“舆论监督的实现需要两个环节:一是提供足够的舆论信息,即可以形成舆论的事实和情况,使人们对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有充分的了解;二是在拥有信息的情况下,对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及有关人进行理性的、坦率的评论。在信息日益丰富的情况下,舆论批评显得越来越重要,通过人们对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论辩、辩驳乃至争论,即众多个体意见的充分互动,最终达到某种为一般人普遍赞同、且能在心理上产生共鸣的一致性意见,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整个过程就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
作为社会上有多种监督,如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中不可或缺、极具有战斗力的一种监督形式——新闻舆论监督以其特有的公开曝光的形式产生的作用和效果与其他的几种监督是不一样的,它具有很强的公众震慑力。然而,据统计,近几年来,中国因舆论监督引发的新闻官司已经超过1000起,新闻界的败诉率在30%,屡屡败诉,即使有的胜诉,也使自身精疲力竭。这种现象,说明新闻舆论承担着重大的法律责任,却没有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也显出有些人在舆论监督的法律责任理解上存在着偏差。
然而,作者本人在近几年从事舆论监督报道,对被批评者对待新闻舆论监督采取的截然不同的态度深有感触,批评之后有的“欢乐”有的“愤怒”。
  有些地方和部门“闻过则喜”,对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能够认真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亡羊补牢,防微杜渐。
  与此相反,也有一些被批评者或极力推脱敷衍,或想法设置障碍,或动用上下左右“关系”,千方百计阻止媒体曝光,或对舆论监督置若罔闻。在采访过程中,记者曾屡遭抵触。印象最深的是在2003年,记者在山西孝义市安监局采访时,安监局局长为阻止记者到现场,编出各种理由拖延时间。见记者执意赴现场了解真情,一直躲在“会议室”近四个小时的局才不得不“现身”。记者在安监局的办公大楼还接到群众的举报,毁坏百姓的非法采矿活动仍在继续。可陪同前往矿区的局长竟然面对事实矢口否认。
 
  抵制采访、拒绝舆论监督,让人既气愤又无奈;而事后这些单位因无视监督导致事故、灾祸被报道不幸言中时,更是令人惋惜和痛心。最近,一些地方小煤矿、小烟花厂又接连发生爆炸、事故,导致众多人员伤亡。惨烈爆炸声也是对批评报道的一种答复反馈,可惜是悲剧性的。但愿悲剧不再重演。2010078  02: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