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一定要解决其合法性


 

我们已经分析了君王、官僚、父母、师者和经理这五种管理者原型。我们简略地提示了他们之间的不同,但研究其共性,对把握“管理”的原理,更有助益。

    我们发现,不同的管理者原型下,有三项共性,其中之一是:管理者一定要解决其合法性。

    君王作为管理者的资格是“上天”授予的,即君权神授。为了说得周圆,把特别的天灾人祸,视为上天对君王合法性的置疑。反抗者就是替天行道。所以君王即便以武功谋略获权,但总要找到一套“正命天子”证明。近代以后,君王成为过渡性和象征性的人物。如英女王和日本天皇,成了族群的某种印记,不再成为国家管理者了。

    官僚作为管理者的的合法性在于体制内的任命,事实上是君命的代理者,要求“精忠报国”,同时中国官僚又将“为民作主”作为自己的一块填脚石。这两方诉求如果发生冲突,极大多数选择了第三种道理:明哲保身。所以,官僚作为整体有充分的合法性,但作为个体,难以有自立的根基。即使在今天,也只有部分国家,为官员的选聘建立起独立稳定的民意规则,官僚的合法性才得以解决。

    父母作为管理者的合法性,表面看来是天然具备的,其实仍是出于社会的授权。这种授权,今天看仍是清晰明确的。但未来的情形会如何?父母的管理职责,一在养,二在教。养育的解决,至今天的历史,仍是由生育者负责,也许未来的分工下,可以有专门的育儿者。至于教,将产生愈来愈多的分歧:过去的一代应当按自己的理念、方法和技能来塑造未来的一代吗?

    开创师者身份的人们,其合法性完全基于自己的学识、德行和教学能力。当师者变成标准的职业,而不同的职称也得以规范之后,师者的合法性,将愈加混乱和矛盾。师者开始被官僚化了,在承担官僚所主张的教化职责。而师者的真正生命所在,是他具备追随他的人所需的知识、技能或德行。在社会统一设计的教学体制中,师者只是执行教化的工具,只有到了自由研发和自主传授的环境中,师者才回归本性。也只有在后一种情形下,师者才具备管理者的资格。

    对合法性最没有疑问的是经理人。这是因为企业制度和与之相关的经济制度、市场制度已经如此繁复,期间的每一个任职人员,都会有相关的手续文档、职务说明及考核规则。但我们知道经理人的本质是出资者的委托代理人。其要有三:一是委托方必须是真正的出资者,如果出资者身份存疑,所委托的人同样身份不确。如公有资产为主体的企业,其经理人,其实是官员。二是代理人忠于委托人利益。溢出这一条,变成代理人假借委托行已之私,就失去了行为的合法性。三是委托应当有明确的目标要求,如果有授权没有义务或责任,委托则是不完整的,代理人的行为对错好坏也将无从判断。在不少企业中,经理人有职位却无要求,有权力却无责任。严格地说,他们不能算作经理人。

作者:卜安洵 中国制造业企业管理专家、大任咨询首席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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