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案简述: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李芝秀)自动取款机被安盗码器,结果储户的款项被盗4008元,该谁负责?记者近日从宁乡县法院了解到,该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中国银行宁乡支行给付原告阳某4008元及此款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摘录
对于银行ATM出现问题之后的责任归属问题,一直以来储户基本上都处于弱势被动的境地。
看看曾经在QQ上的一段广为流传的说法吧:1、ATM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2、ATM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 3、ATM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被判无期 (ATM多吐17万给老百姓许霆--->判无期 )。
而银行ATM机出现问题,导致储户款项被盗,之前的处理方式也一般是报案,由公安部门来解决,银行基本上是协助调查而已。从来都少见银行会直接赔付储户的相关损失。
实际上我们大家都明白这样一个道理,ATM机是你银行的设施,遭到破坏,理应由你应该来负责处理。而因被破坏而致使储户利益受损,也毫无疑问该由你银行来负责。然后,就是这么一个人人都懂的道理在法律上却始终无法有一个比较好的说法。
而上述案例的处理结果将会使得以后ATM机出现问题的责任归属有案可循。这实乃储户之大幸!
笔者在这里还想展开说一句,其实在银行和客户的契约关系上,银行是很多契约的制定者,而储户则是多数契约的被动接受者,那么在本已不均衡的条件下产生的诸多责任,银行理应该多承担些。
当然,笔者也知道,有理未必就有法。法治国家,毕竟还得依法办事。
既然如此,那么也就希望有关立法部门能给予一些重视,在立法上尽量做到公平、公正。而相关的管理部分也应该多注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