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对于很多没有真正的去了解过法律的工薪一族来说,似乎《劳动法》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个很遥远的“莫
须有”东东。
比如这些东西你晓得吗?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或者这些(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首先是在与企业,公司,行政事业单位等就业单位签合同时,相关的内容一定要清楚明确,不懂的地方一定
要询问明白。
再者就是注意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行驶其必须或应该的责任和义务。如若有出入,一定要先行和单
位协商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报告上级部门裁决,实在不行,可以找工会或劳动仲裁。
《劳动法》,你,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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