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包身工案“个人行为”背后有没有非个人因素?


智障包身工案“个人行为”背后有没有非个人因素?
 
12月13日,媒体报道《四川渠县收养所将数十名智障者卖到新疆当包身工》后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经调查,该文报道的开办“渠县收养所(渠县残疾人自强队)”系渠县农民曾令全个人行为。(14日四川新闻网)
数十名智障者被卖至新疆当包身工,与狗同吃一锅饭的悲惨境遇经媒体披露后,激起舆论一片哗然,在当今的文明法治社会,竟然存在如此惨无人道的罪恶行径,实在令人愤慨。四川渠县闻风而动,对贩卖智障人员渔利的曾令全展开调查,并作出刑事拘留决定,无疑是迅速而果断的。
只是让人感到颇为吊诡的是,当地对曾令全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没有更多披露,而在第一时间认定其开办“渠县收养所(渠县残疾人自强队)”系个人行为。当然明眼人都不难看出,只不过是为了撇清与当地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好将自己置身事外而已。
毕竟非法使用智障人员并给予非人待遇为法律所不容,为社会所不齿,非法贩卖智障者同样是一种违法犯罪。正如某航空公司发生事故后,当地怕形象受到影响或承担相关责任,要求其恢复原名,不得再冠以某省航空公司一样,只是苦于没法让曾令全改名,从此不再是渠县人罢了。
不过,新闻见报第二天就作出这样的结论,尽管很神速,但未免太仓促、草率,即使果真属于“个人行为”,其收养行为是否合法、有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办理必要手续?而据《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年报道,2006年湖南耒阳市因一名无名乞丐的死亡而牵出过四川省渠县乞丐收养所,经警方调查了解,这个收养所是靠收集并控制众多残疾人做工牟利,该乞丐是做工时被毒打致死的。渠县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当时在接受记者的采访中表示,该县没有任何民间的乞丐和残疾人救助组织来登记注册过,且他们并不认识曾令全这个人。而警方称,耒阳市无名乞丐案发后,曾令全即已潜逃。
显然,当年即使渠县有关部门没有说谎,掩饰、推脱责任,至少也说明了事发后没有采取任何打击、取缔和监管措施,放任曾令全“乞丐收养所”继续活动,这一令人发指的智障包身工事件也才得以发生。平时疏于监管,敷衍失职,出了问题试图当甩手掌柜,急急地定论为“个人行为”,无疑不是一方政府应有的姿态和作为。因此,不但要缉拿、严惩贩卖使用智障人员的不法分子,而且必须查清那些“非个人因素”,并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