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一)威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
公安部三令五申强调公安机关不得随意超越职权范围,以查处诈骗罪为名,干预经济纠纷,替当事人追索欠款,从中提成牟利。禁止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中央政法委指出,要把制止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提高到反对腐败,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密切党和群众联系的高度来认识。而河北省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理的一起案件让受害人一家心惊胆战!度日如年。
(图片二)威县刑警队给于上群及两个儿子的发出的传唤证
一家人被警察无休止传唤
2010年1月7日上午,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方营乡北方营村干部纪国朝来到村民于上群家,让于上群大儿子、三儿子到乡派出所去。于上群说,当时我在县城办理二儿子的住院证明,大儿子在本县固献乡拉土,三儿子在内蒙电建一公司上班,两人都不在家,家里只有妻子李瑞霞,于是,她陪同纪国朝去了一趟派出所,派出所干警问我家人都干什么去了。李瑞霞如实做了回答。
于上群说,第二天,我和妻子又去了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说明情况,石哲队长和另一名干警对我们进行了询问,问这段日子我和儿子去了哪里,都在干什么。我把妻子在派出所说的重复了一遍。石队长作完笔录拿着我和妻子的手看有没有伤痕,没发现异常,便让我在笔录上摁手印,说可以回家了。
3月28日,于上群正在村东浇地,石队长和一名干警找到他,说报案人李庆梅老去刑警队找事,让他下周五再到刑警队去一趟,干警留下于上群手机号。
5月10日左右,于上群到威县刑警队,经了解,系二儿子于保涛的雇主李庆梅、潘林海诬告他们。李庆梅报案说她家里物品被砸、钱财丢失,这一切系于上群和他大儿子、三儿子所为,刑警队听信诬告立案,让于家3人去刑警队验血。
5月13日,石队长给于上群打电话,此时他正在山东。第二天回来后即到刑警队,石队长不在。
5月15日,于上群再次到刑警队,石队长给他录了口供。于上群把二儿子于保涛出交通事故伤残治疗前后经过叙述了一遍,石队长把李庆梅事先写好的欠条范本用手机拍下来,让他回家。
6月8日下午18时,刑警一队来了两个人找于上群,其中一刑警说,什么时候给你打电话什么时候去刑警队。
9月7日,刑警一队又让村支部书记到于上群家送传票。于上群去了刑警一队,接待人说,这个传票是不是我们的?他把传票递给警察,他说:“是我们的,我们队长不在”。
9月29日晚上,村干部刑思庆到于上群家送传票。刑说,你抓紧去刑警队,警察说,如果不去就在网上通缉你。第二天上午,于上群又去了刑警队,见到一个去过他家的年轻警察,他说:“你们上楼去”。于上群上楼一看就一个警察,便问他队长在哪里?他说刚走。
10月8日,村干部又到于上群送来传票。第二天,他再次去了刑警一队,孙队长接待了他们。孙说:“你还是去验血去吧。”于上群说,你们为什么现在叫我们去验血,现在是2010年10月份,与2009年元月相隔1年之久,按照国家法律,超过24小时没有事实依据,案情不能成立,并摆事实讲道理,说的刑警队孙华队长哑口无言。到了下午,我妻子和二儿子去了刑警队,儿子把车祸经过说了一遍。
(图片三)经办此案的孙队长边接谈边泡茶
车主截留赔偿钱不给报假案
2009年3月2日,于保涛结婚不到1个月,经朋友介绍给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潘林海家开车,潘家有三辆大货半挂车,李庆梅对于保涛比较满意。4月27日16时左右,李庆梅安排司机袁运辉和于保涛去邢台装货到浙江省义乌市。夜间12时,车辆行驶至山东郯城县境内,袁运辉连撞4辆车当场死亡。于保涛卡在车篓子里面挣扎三次逃出,大小腿骨折,左胳膊崴了两节,肺部出血,送往郯城县医院抢救。车祸导致于保涛二级伤残,新婚不久的妻子因此离婚。
于上群说,车祸发生后,山东省郯城县法院判其他肇事车赔偿我儿子377220多元钱全部被李庆梅拿去,只还给于保涛300000元,李庆梅诈骗77220元。潘林海和李庆梅在我儿子治疗期间事先设好圈套,准备好欠条,以20000元现金做诱饵,引诱我给其打欠条,随后将现金和欠条强行收回。
潘林海依仗有钱有势,欺负农村人老实,不但不付其应付的赔偿义务,反而恶人先告状,伪造假现场,诬告我和我的大儿子、三儿子。再说我三儿子远在内蒙古,根本不认识潘林海一家人,更不知道潘家住哪里,怎么可能砸他的东西、盗窃他们钱财?更别说潘家在威县东关“名气”极大,经常仗势欺人,一般平民百姓哪敢招惹他们?可气的是潘林海、李庆梅夫妻恶人先告状,而威县刑警队偏听偏信,一而再再而三的传换我们一家,是可忍孰不可忍。
(图片四)于上群儿子于保涛因车祸褪被截肢
于保涛于2009年3月16日开始被潘林海夫妻雇佣为货车司机,为其跑运输。至2009年5月7日该货车在山东省郯城县发生交通事故止,不到两个月时间。事故发生时,于保涛未驾驶车辆,不负事故责任,但因此造成了双腿截肢的伤残后果。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大队事故科认定,潘林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车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潘林海作为雇主垫付于保涛医药费14000元。
2010年1月2日,潘林海打电话给于上群,让去他家拿钱。于上群说,我于当日上午11点左右到潘家,见他家桌上放有20000元现金,他要求我先打欠条,否则不给钱。随后,潘拿出欠条,将所例费用让我抄写,内容有:保险费2810元、送达费946元、起诉费9464元、送礼费7500元、开庭费2000元、律师费10000元、医疗费24500元共计57000元,又打了一个20000元的欠条。当时为给儿子安假肢费,加上治疗已欠下外债150000元,家里实在没钱,急于治疗便给他打了两个欠条共计77000。潘林海将准备好的57000元递在我手里。当打完欠条后,潘林海和李庆梅随即翻脸,把欠条和准备好的现金收回,放进抽屉里。看着他们人多势众,我孤身一人只好离开他家。
于上群说,第二天我和妻子一块到潘林海家说理,当时李庆梅和邢海青在家,我对李庆梅说:“昨天我给你们打了欠条,但是你们没给钱,今天你们应该给我打个欠条。”李庆梅听后不但不给我打欠条,还破口大骂,强词夺理,说了许多难听话。
过了一段时间,我对李庆梅所说花去的费用产生疑惑,去了一趟山东,当地律师出了一份证明。律师说:“送礼费7500元不存在,开庭费2000元不存在,潘林海所列的款数大部分不符合,这些数目不是事实。”听到律师的话,我很震惊!潘林海、李庆梅夫妇作为肇事车主,在我儿子治疗期间,不但不赔偿我们,还惦记骗取我儿的赔偿款,其行为涉嫌诈骗罪。
传唤致受害人精神名誉受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8条均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于上群说,威县刑警队一次次传唤,难道他们不知道这样是违法执法吗?我想,他们即使知道!仍然敢于去做!按他们的逻辑,只要传唤你就必须要到,否则就拘你。按他们的逻辑,要帮助谁简直太容易了:只要当事人随便举一个不需要任何证据的理由,就可以“合法传唤”你!而且还可以无休止的违法连续“合法传唤”你。那么,谁让你老百姓得罪权贵呢。
刑警队的职责是什么?1、如实受理报警和报送、立案、审批;负责侦破辖区内发生的权限内的刑事案件;2、及时配合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参与刑事案件现场保护、走访、调查、取证等工作;3、进行辖区内涉案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取证和追捕工作;打击辖区内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恶势力等违法犯罪团伙等工作。
于上群说,威县刑警队行使的职责是什么?他们插手的是一起因车祸引发的经济纠纷案,肇事车主欠钱不给,蓄意造成假案现场,让受害人一家在儿子下肢伤残,妻子离婚的伤口上又撒了一把盐。
笔者认为,当前,个别地方警察插手经济纠纷行为,这与公安机关“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完全相背,其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警察腐败,办案者滥用警察权力,漠视甚至侵犯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惩处,坚决根除的社会毒瘤。
两次传唤均违法。刑警队采取传唤措施,必须依法进行。即要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传唤。本案虽然有事主报案,但事主并非亲眼看到于上群一家作案,仅凭想象指认,在无其他旁证的情况下,仅凭事主指认就传唤,显然证据不足。威县刑警队警察的行为值得思考。
专家认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对没“好处”、没“油水”的案件,故意推诿拖拉,消极怠工,这势必会导致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驱利”倾向,导致办案“向钱看”。特别是利用职权介入经济纠纷帮助企业和个人追讨债务而接受其捐赠,不利于社会利益的平衡,不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加强公安机关能力建设的大忌。
夫妻多次上访反映遭遇不公
“世间本无事,庸人自扰之”,如果威县警察能够依法行事,能够把事情处理得人性化一些,也就不会给于宝群一家制造不必要的麻烦。说到底,是威县警察的职业道德不过关,依法办案的意识不强,没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其结果是群众的利益以及精神受到损害。
于上群说,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不法的违法犯罪分子我们支持。但要讲职业道德、讲工作方法与策略,且必须合法。而威县刑警队警察无视群众利益,别有用心去伤害老百姓,这样的执法行为让人心寒。因为他们手中有权,就可以胡来,忘记了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律师认为,威县刑警队的做法欠妥。“仅凭一个人的指证,将他人定性为犯罪嫌疑人是缺乏证据的。在这种情况下,警察有权利传唤嫌疑人。既然嫌疑人配合警方到了刑警队,那么警察一而再不接谈是不符合规定的。
“当然嫌疑人并没有因此受到财产和身体的伤害,但是精神上的伤害谁去弥补?警察是否应该赔偿?本来明显的错案,又没有证据表明嫌疑人涉嫌犯罪,那么刑警队理应道歉,并为当事人恢复名誉,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于上群最后说,警察无休止的传唤,严重影响了我们一家人的正常生活,给我们的精神和名誉带来极大伤害。令人费解的是威县警方2010年1月7日立案,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和儿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多次对我们进行传唤,且至今不给说法,其行为涉嫌滥用职权。希望有关领导密切和社会各界关注本案,尽快洗清我们一家的冤屈,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