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面临拆迁,对于当事人来说,最关心的莫过于拆迁补偿安置方面的内容了.那么,如果不满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面对强势的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该做点什么呢?
首先,可以申请行政裁决,那么谁有权申请呢?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裁决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涉及到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房屋拆迁裁决只能由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提起. 那么,其他人,如代理拆迁人实施拆迁的拆迁公司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了拆迁裁决申请,而拆迁主管部门又作出了这样的裁决怎么办呢?
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对这样的拆迁裁决,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只要认为裁决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直接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将以拆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或者判决撤销该裁决。
申请行政裁决后,主管部门不裁决,或者拖延裁决时间当事人怎么办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了拆迁裁决申请后,主管部门不裁决、或者拖延裁决,系拆迁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对这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将决定或者判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决定或者判决拆迁主管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