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不配合”公诉人,有错吗?


   

被告人“不配合”公诉人,有错吗?
盛大林

深挖两间地窖,囚禁两名少女长达一年多时间,并被指控对其中一名少女奸淫近百次。16日,武汉青山区男子曾强保被控犯11起强奸案,在武汉市中院受审。庭审中,曾强保态度恶劣,曾数次顶撞公诉人。当公诉人向曾提问时,他大声喊道:“我绝对没有对(被囚禁的)小菲、小茜奸淫共百余次,我不知道这个数字是怎么得来的。”由于曾强保并不配合公诉人的讯问,庭审进入举证阶段。检方当庭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法官没有当庭宣判。(据11月17日《长江商报》)

“顶撞”、“不配合”、“态度恶劣”……读着报道中的这些描述,我一次又一次地被雷倒了。

众所周知,“顶撞”指的是用强硬的话反驳别人,一般用于晚辈对长辈、下级对上级。那么,公诉人是被告人的长辈或上级吗?不是的。在法庭上,被告方和控告方是平等的,怎么能说一方“顶撞”另一方呢?

“不配合”的说法更离谱了。开庭审理案件,就是要通过质证等程序对原告方指控的违法或犯罪事实进行判别,并由法官依法作出判决。对涉及的违法或犯罪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控辩双方都有权提出异议或发表自己的看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无限地逼近事实真相,从而保障司法的公正。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出现争议甚至激烈交锋,都是非常正常的现象,公诉人怎么能要求被告人“配合”自己呢?

至于“态度恶劣”,也不是法治语境中的说法。司法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被告人的“态度”并不重要。从报道来看,曾强保提了几次异议,只是声音比较大而已。出于求生的本能,情绪激动一点儿,也是可以理解的。我宁愿相信公诉人的指控都是有根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没有质问或申辩的权利——既然曾强保说“不知道这个数字是怎么得来的”,公诉人拿出相关的证据就是了,这有什么不可以呢?

逐个辨析这些词语,并不是为了咬文嚼字,更不是为了减轻曾强保的罪行。如果公诉人指控的罪行都属实,我也认为曾强保应该被判处死刑,但这只能由法官说了算,而在法官判决之前,曾强保就还不是罪犯,可是“顶撞”、“不配合”等说法却已经把他当罪犯看待了,这明显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作为记者及媒体,在报道庭审的时候,应该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绝不能主观地先入为主。

“我并不想逃脱死罪的制裁,我也是有儿有女的人,我只希望能够依照真实的证据,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即使曾强保最终真的被判处了死刑,我也认为他的这个“希望”是正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