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王:万人之上,法律之下
这是将近四百年前的事情了。1608年的某一天,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在宫中闲坐无聊,忽然想起,有一段时间没有到皇家法院去亲自审理几件案子了。何不去一趟,审一桩小民案件,解解闷儿,也顺便体察一下民情。
国王一行来到法院,遇到普通诉讼法院首席大法官柯克(Edward Coke)爵士。令国王颇感意外的是,他要审理案件的要求在柯克这儿碰上钉子了。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国家都在朕的统治之下,区区一桩案件,朕竟然无权御驾亲审,这是什么道理?”国王满脸不快,质问柯克大法官。
“陛下息怒,容臣禀告。陛下当然是国家的最高首脑,内政大事,外交方略,都由吾王总揽。但是,陛下要亲审案件这事,却是期期不可。”柯克显得很恭顺,但眼神中却透出一份坚定不屈。
“哈哈,国王不能审案,这倒是桩新鲜事。我的大法官阁下,你别给朕来这套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花样。朕知道,吾国法律以理性为依归。你不让朕审案,显然是认为朕天生愚笨,不及你和你的同僚们有理性喽。”国王语中带刺儿。
柯克并不退让,一板一眼地说了一番话,这段话在英国法律史上极重要,我只得原文抄录(上面的对话出自我的想象)--
“不错,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于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这次冲突是英国法律专业化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此后,英国的司法便成了职业法律家的垄断领域。不只是英国,在当今的西方各国,从事法律职业都要以正规的大学法律教育为前提。这里的大学教育跟我们这里所谓四年制大学不同,在英国、德国、法国、日本这些国家,大学法律系毕业之后尚不能直接从事法律职业,通常必须再经过考试,成功者还要继续参加两到三年的学徒式教育;在美国,过程是倒过来的,只有大学本科毕业者才可以考法学院,法学院的学制是三年。这样,在这些国家里,一个人要开始其法律职业,从进入大学起算,要经过六至七年的大学和大学以上教育和培训。屈指算来,一般人开始其法律职业时大体上总是接近或超过三十岁了。不仅如此,在英国和美国(也包括我们的香港),一个人要成为法官还需要更长的时间。法律职业的新成员都只从事一种行业,即律师(包括检察官这种国家雇佣的律师)。大约十年之后,律师行业中的那些佼佼者才可能被选任为法官。无怪乎人们会说,在英美国家,法官与其说是与律师不同的行业,不如说是律师职业生涯的顶峰。
另一版本:
1608年,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表示希望亲自进行司法审判,当即受到法官们的集体反对,他们的理由是:“诉讼只能由法院单独做出判决。”可詹姆士一世固执己见,认为既然法律基于理性而他自己与法官一样是具有理性的人,那么由他进行司法审判也是合理的。
针对国王的这个结论,当时的大法官柯克反驳道:“的确,上帝赋予了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的,而是依人为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的。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能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鉴于此,陛下并不适合进行司法审判。”詹姆士一世闻言勃然大怒,指责大法官柯克公然挑战国王的权威,将构成叛国罪。而对国王的威胁,柯克的回答异常坚定:“国王在万人之上,但是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