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征用财产案多数同意就可实行吗?
李华新
突发事件政府能否征用个人财产?此前在民间引发巨大争议的《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昨日上午召开立法听证会。听证会上,对于草案中突发事件在情况紧迫时可“强制征用”个人财产的规定,21名听证代表中,只有2人反对。但所有听证代表都表示,草案中如何界定突发事件,征用个人财产的程序,征用后如何进行赔偿等许多条款仍须细化。( 2010-10-28 《成都商报》)
由于草案自出台以来一直争议不断,为证明草案的合法性,省法制办昨日还现场播放了一条央视的相关新闻,省法制办副主任邹忠民再次阐述立法初衷,解释四川近年来遭遇了汶川特大地震、山洪泥石流等灾害,该省气象和地质灾害的频密程度全国少见。因为这样的紧迫性,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出台相关规章,对突发事件应对进行规范。而成都商报记者获悉,该规章原本并不属于今年的立法项目,今年6月以后,省政府认为国家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过于原则,四川情况又较为特殊,因此将其临时调整为立法项目,年内就应当出台。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个人财产。昨日到场听证的21人中,16人进行了现场发言,其中2人持反对意见,余下未发言的5名代表在会后递交了书面意见,同样赞成应急征用的做法。作为反对者之一的律师赵松认为,强制征用个人财产的规定须出自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目前,关于征用个人财产的程序、补偿标准以及事后的司法救济,国家均无相关法律进行规定, “现在出台这一规定,不合时宜。”
不过,虽然草案获得了19张“赞成票”,但赞成者同样认为草案中的绝大部分条款需要细化,比如如何界定突发事件、征用个人财产的程序、征用后又该如何进行补偿等。因此在没有细化的情况下,人们就需要统一这样的方案,给人的感觉不是四川的特殊情况,而是要看看这样的方案,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如果是在宪法范围之内的那么四川当然可以对其私产进行征用,而如果和宪法的精神相悖那么就是不可以的。
成都商报记者获悉,“突发事件可征用私人财产”并非新鲜事,国内外法律法规皆有涉及。省法制办方面也表示,草案第47条的内容是严格遵循国家大法和上位法的,未超越省级政府的立法权限。
其中《宪法》第14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笔者以为,现在的四川之所以会有这样的一个制定这样的一个地方的法规,除了实际情况之外,如果是在宪法可以允许的范围内,那么就是可以实施的,但是其中的细则以及如何征用给予赔偿,也是需要有比较详细之规定的。细则的应急工作以及应急机制的建立,关键是要看其各级政府的应急能力的准备,而对于如何使用民间的物资以及启用民间物力和财力来进行灾难应急,需要更为细化和可以操作的实施细则。
而假如是和宪法相悖,那么就不要用多少人同意来强行通过,如果是符合宪法精神,那么地方的法规也是需要根据国家的大法予以遵循。并且在这一宪法思想下再来订立地方的法规。
(济南 李华新)